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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协议书
编号:
甲方: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乙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住址:
根据《钦州市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 )要求,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签定本协议。
第一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负责承办乙方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使用等业务。
二、甲方为乙方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手续,并为乙方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统一管理乙方的公积金个人账户,如甲方变更住房公积金汇缴账户应及时通知乙方。
三、甲方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对乙方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计算利息,每年6月30日结算一次,利息自动转入本金。
四、乙方符合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的,甲方按规定为乙方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手续。
五、乙方符合本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甲方按规定为乙方提供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二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同意并根据 号文件的规定,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按甲方要求提供办理开户登记和账户设立手续所需资料。
二、乙方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乙方自行申报的实际收入乘以缴存比例。经双方协商,确定乙方缴存时间自 年 月起。
三、乙方汇缴住房公积金时,采用银行划扣方式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1、乙方需在 银行开设个人银行账户,并与银行签订《个人划款授权书》,授权银行在指定日期从乙方个人银行账户中(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划扣款项至甲方账户(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
2、乙方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缴存状态等信息发生变化时,乙方应主动到银行办理个人授权扣款变更业务,如因乙方不及时办理变更业务而引起的法律纠纷,与甲方无关。
四、乙方应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为每月20日(含)前。
五、乙方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调整,申请时间为每年7月份。
六、乙方符合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规定的提取条件时,可以向甲方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七、乙方符合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规定的贷款条件时,可向甲方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第三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自签定之日起生效,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 乙方:
法人或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说明:协议编号统一为13位数字,由管理部所属县区首字母大写、办理日期、编号组成。例如灵山管理部2018年3月6日签订的第1份协议,协议编号为LS20180306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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