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死亡或者宣告死亡提取)一次性告知清单
2018-10-08 17:16:21 浏览次数: 作者:本站 来源:钦州住房公积金
钦州市政务办事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清单 | ||||||||||||||||
1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2 | 基本编码 | |||||||||||||||
3 | 实施编码 | |||||||||||||||
4 | 事项名称 | 主项名称 | 住房公积金审批 | |||||||||||||
子项名称 | 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 | |||||||||||||||
办理项名称 | 死亡提取 | |||||||||||||||
5 | 权力来源 | 法律授权 □ | 法规授权 √ | 规章授权 □ | 规范性文件规定 □ | |||||||||||
6 | 前置审批 | 1 | 前置审批事项名称 | 无 | 是否可以通过 共享解决 | |||||||||||
前置审批实施主体 | ||||||||||||||||
2 | 前置审批事项名称 | 是否可以通过 共享解决 | ||||||||||||||
前置审批实施主体 | ||||||||||||||||
... | 前置审批事项名称 | 是否可以通过 共享解决 | ||||||||||||||
前置审批实施主体 | ||||||||||||||||
7 | 到现场次数 | 1次 | ||||||||||||||
8 | 实施主体 | 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
9 | 实施主体 性质 | 法定机关 □ | 授权组织 □ | 受委托组织 □ | 事业单位 √ | |||||||||||
企业 □ | 社会组织 □ | |||||||||||||||
10 | 承办机构 | 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驻钦州市民服务中心窗口、灵山县管理部、浦北县管理部 | ||||||||||||||
11 | 联办机构 | 牵头单位 | 无 | |||||||||||||
配合单位 | 无 | |||||||||||||||
12 | 办理地点 | 钦州市金海湾东大街8号钦州市民服务中心二楼;灵山县体育馆足球场旁新澳丽园二楼;浦北县东滨路东方丽园8号楼一楼 | ||||||||||||||
13 | 交通指引 | 去钦州市民服务中心的可以:1.乘坐K8路公交车到市民服务中心公交车站(终点站)下车;2.可乘坐1路公交车(往东盟商贸城方向)到金海湾吉安路口公交车站下车,步行37米即可到达;3.可乘坐K9路公交车(往大学城方向)到金海湾吉安路口公交车站下车,步行37米即可到达;4.可乘坐3路公交车(往黎合江方向)到金海湾杨帆路口公交站下车,步行756米即可达到;5.可乘坐22路公交车(往大学城方向)至海湾吉安路口公交车站下车,步行37米即可到达;到灵山管理部的可以乘坐103路公交在体育馆下车;去浦北管理部的请自行乘车前往。 | ||||||||||||||
14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钦州市民服务中心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管理部: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11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5月1日至10月31日) | ||||||||||||||
15 | 是否容缺 受理 | 是 □ | 否 √ | |||||||||||||
16 | 容缺时限 | |||||||||||||||
17 | 容缺补正 方式 | 邮政寄递 □ | 电子邮件 □ | |||||||||||||
传真 □ | 其他方式 □ | |||||||||||||||
18 | 申请方式 | 邮递申请 □ | 传真申请 □ | |||||||||||||
现场申请 √ | 网上申请 □ | |||||||||||||||
19 | 预约办理 | 可预约 □ | 不可预约 √ | |||||||||||||
20 | 预约方式 | 电话预约 □ | 微信预约 □ | 网上预约 □ | 现场预约 □ | |||||||||||
预约电话: | 微信公众号: | 网址: | 地址: | |||||||||||||
21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 现场办理 □√ | |||||||||||||
22 | 咨询及监督 电话 | 咨询电话 | 0777-12329、2558958、6212960(灵山)、8316882(浦北) | |||||||||||||
监督电话 | 0777-2558800 | |||||||||||||||
23 | 设定依据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 | ||||||||||||||
24 | 实施对象 | 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 ||||||||||||||
25 | 实施对象 性质 | 公民 √ | 法人 □ | 其他组织 □ | ||||||||||||
26 | 行使层级 | 国家级 □ | 省级 □ | 市级 √ | 县级 □ | |||||||||||
27 | 权限划分 | 1.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 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2.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建金〔2015〕150号)五、简化业务审批要件。……缴存职工租住商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除身份证明、本人及配偶无房证明外,不需提供其他证明材料。 3. 《关于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消费力度的通知》(桂建金管〔2014〕15号)二、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 (一)租住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缴存职工,可凭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租住资格证明及租房证明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全额支付租金。(二)缴存职工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可以凭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购房资格证明及购房证明材料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三)无房缴存职工(含配偶)在工作及户籍所在城市以外购房的,可凭所在地住房产权管理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及购房证明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一套住房的购房款和贷款本息。(四)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可在全部付清购房款(不含贷款)或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年内办理。 4. 《关于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消费力度的通知》(桂建金管〔2015〕24号)一、缴存职工购置自有产权住房的,可在全部付清房款(不含贷款)或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年内,一次或分次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支付房款。 5.《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桂建金管〔2015〕42号)四、缴存职工发生住房消费,本人住房公积金余额不足的,可以提取配偶、父母和子女(需经所有权人同意并出具证明)的住房公积金。 6.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一、规范改进提取政策: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可提取。 7.《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财政厅 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公安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四部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桂建金管〔2018〕13号)一、取消装修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 | ||||||||||||||
28 | 行使内容 | 统筹地区管理原则,市级负责市本级、钦南区、钦北区、钦州港区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经内部授权,灵山县、浦北县负责本辖区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 | ||||||||||||||
29 | 通办范围 | 全国通办 □ | 跨自治区通办 □ | 跨市通办 □ | 跨县通办 □ | 不可通办 √ | ||||||||||
30 | 办结时限 | 法定办结 时限 | 3个工作日 | |||||||||||||
现承诺办结 时限 | 3个工作日 | |||||||||||||||
拟承诺办结 时限 | 3个工作日 | |||||||||||||||
31 | 实施条件 | 1.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 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2. 《住房公积金服务指引(试行)》 二、提取服务 ……9. 管委会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32 | 申请材料 |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申请材料依据 | 材料类型(原件/复印件) | 是否需要电子材料 | 份数 | 规格 | 必要性及描述 | 来源 渠道 | 签名签章要求 | 是否可以容缺 | 附件下载 | 备注 | ||
1 | 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审批表 |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 原件 | 否 | 1 | A4纸 | 必要 |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 | 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签字 | 否 | 申请审批表(空白)及示范文本见附件3、4 | 已故缴存人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处于封存状态 | ||||
2 | 银行借记卡 (公积金联名卡) | 根据《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第4.3条 | 原件 | 否 | 1 | A4纸 | 非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否 | |||||||
3 | 居民身份证 | 根据《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第4.2.1条 | 原件 | 否 | 1 | A4纸 | 必要 | 公安部门核发 | 否 | 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身份证 | ||||||
4 | 死亡证明/被宣告死亡证明/宣告失踪证明/户口注销证明/遗体火化证明 | 根据《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第4.2.1条 | 原件 | 否 | 1 | A4纸 | 必要 | 民政部门/公安部门/户籍部门 | 否 | |||||||
5 | 合法继承权证明/遗赠证明 | 根据《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第4.2.1条 | 原件 | 否 | 1 | A4纸 | 必要 | 公证机关/人民法院 | 否 | 法院判决书/公证书 | ||||||
33 | 取消证明 材料情形 | ![]() | 没有法律法规规章设定依据的 | 可以通过部门内部调查或信息共享方式、网络核验办理的 | 能够通过其他材料涵盖或替代、申请人提供现有证照证明或凭有效证件办理的 | 能够通过申请人采取书面承诺、签字声明或提交相关协议办理的 | ||||||||||
无 | ||||||||||||||||
34 | 特殊环节 | ![]() | 无 | |||||||||||||
实施依据 | ![]() | |||||||||||||||
![]() | ||||||||||||||||
35 | 中介服务 | 服务名称 | 无 | |||||||||||||
受理前或 受理后 | 受理前 □ | 受理后 □ | ||||||||||||||
实施依据 | ||||||||||||||||
36 | 审查方式 及标准 | 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支取申请审批表的审查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证明文件应清晰可辨认; 2.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 ||||||||||||||
37 | 办理流程 | 环节 | 步骤 | 办理人 | 办理时限 | 办理内容 | 办理结果 | |||||||||
申请与受理 | 收件 | 窗口前台人员 | 0工作日 | 接收申请材料,所交材料齐全的当场接收;所交材料不齐全的,出具《一次性告知书》;所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说明原因退回材料;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 | 接收材料或者退回材料 | |||||||||||
受理 | 窗口前台人员 | 1工作日 | 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及有关要求的,直接受理并录入系统。 | 受理并录入系统 | ||||||||||||
审查与决定 | 审查 | 窗口前台人员 | 1工作日 | 受理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 给出审查意见 | |||||||||||
决定 | 窗口前台人员 | 0工作日 | 作出准予提取或不予提取决定,准予提取的,当场划款至职工指定账户。 | 同意或者不同意提取 | ||||||||||||
制证与送达 | 制证 | 窗口前台人员 | 1工作日 | 根据决定结果制作批复单 | 打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支取申请批复单》 | |||||||||||
送达 | 窗口前台人员 | 0工作日 | 送达批复单 |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支取申请批复》 | ||||||||||||
流程图 | 详情见附件1 | |||||||||||||||
38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
39 | 收费标准 | 是否收费 | 收费 □ | 不收费 √ | ||||||||||||
收费标准 | 无 | |||||||||||||||
收费依据 | ||||||||||||||||
支付方式 | 网上支付 □ | 现金支付 □ | 转账支付 □ | |||||||||||||
40 | 办理公示 | 网上公示 □ | 现场公示 □ | 报纸公示 □ | 其他 √ | |||||||||||
41 | 年审或年检 | 年审 □ | 年检 □ | 不需年审或年检 √ | ||||||||||||
42 | 办理进度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 | 电话查询 √ | |||||||||||||
查询网址:http://wsbs.gxzf.gov.cn | 查询电话:0777-12329,0777-2558958 | |||||||||||||||
43 | 结果名称 |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支取申请批复单》 | ||||||||||||||
44 | 结果样本 | 是否生成电子证照或电子批文 | 是 √ | 否 □ | ||||||||||||
结果文书样式 | 详情见附件2 | |||||||||||||||
45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即办件 □ | |||||||||||||
46 | 运行系统 | 钦州市住房公积金互联网+信息系统、自治区政务服务通用软件系统 | ||||||||||||||
47 | 常见问题及 注意事项 | 住房公积金为什么不能随便支取? 住房公积金是个人和单位共同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归职工个人所有,但只能用于自住住房消费。实际上住房公积金行使个人所有权是限制性所有权,职工对住房公积金的占有、使用、处分权利时受到有关政策的限制。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缴存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托银行设立的专户内统一管理,专项用于职工住房方面的支出,不能挪作他用,因此只有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才允许提取。 | ||||||||||||||
48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政策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批的初步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审批决定。 5.事后监管环节责任:分管领导对审批后的相关事宜实施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49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提取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提取决定的。 2.对不符合提取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准予提取或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提取决定的。 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办理提取业务过程中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50 | 行政复议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 ||||||||||||||
51 | 行政诉讼 |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 ||||||||||||||
52 | 备注 | 无 |
文件及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