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收藏
公共资源调用站点
文章分享
按照《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通过与境外接收方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的方式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个人信息,应当在标准合同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备案。为指导和帮助我区个人信息处理者规范、有序备案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特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
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同时符合下列情形:
(一)非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
(二)处理个人信息不满100万人的;
(三)自上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不满10万人的;
(四)自上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敏感个人信息不满1万人的。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网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材料准备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件影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影印件
3.经办人身份证件影印件
4.经办人授权委托书
5.承诺书
6.标准合同
7.《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报告》
《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指南(第一版)》相关文本模板链接:
http://www.cac.gov.cn/2023-05/30/c_1687090906222927.htm。
三、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771-2093017、0771-2093049,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5:30-17:30,来电请明确告知办理事项和单位主体名称。
四、材料报送
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在标准合同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先将完整电子版材料发送至邮箱gxwxbwac@gxi.gov.cn(仅供接收材料使用)。
电子版材料查验通过后,线下提供盖章后的纸质材料以及内容一致的PDF扫描件电子版,可使用光盘或者其他存储介质。邮寄材料或现场送达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12号206室,收件人:网络安全协调处。
五、注意事项
1.个人信息及敏感个人信息的判定可参考《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GB/T35273-2020)。
2.以下情形属于个人信息出境行为:
一是个人信息处理者将在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传输、存储至境外;
二是个人信息处理者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存储在境内,境外的机构、组织或者个人可以查询、调取、下载、导出;
三是国家网信办规定的其他个人信息出境行为。
3.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得采取数量拆分等手段,将依法应当通过出境安全评估的个人信息通过订立标准合同的方式向境外提供。
4.备案主体应与境内合同签署方一致。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