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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实施主体 | 执法事项类型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备注 |
| 1 | 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处罚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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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责令限期缴存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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