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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市金决字〔2025〕第001号
行政处理决定书
当事人:西藏新城悦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公司
地址:钦州市钦南区安州大道5号吾悦公馆A区10号
法定代表人:敖建英 职务:负责人
你公司欠缴和不足额缴存离职职工张建林在职期间(2021年6月至2024年3月)住房公积金的行为,违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你公司在《行政处理告知书》送达生效后未在期限内行使陈述、申辩权利,现决定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理如下:责令你公司为张建林补缴2021年6月至2024年3月期间欠缴张建林的单位部分住房公积金4231元。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请你公司将上述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以下账户:
账 号:45001659861050500614
户 名: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钦州新兴街支行
如对本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钦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行政处理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理决定书的,本中心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张建林住房公积金补缴明细表
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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