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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市金决字〔2025〕第002号
行政处理决定书
当事人:钦州市钦南区东场镇中心小学
地址:钦州市钦南区东场镇风江路86号
法定代表人:郑宇安 职务:负责人
你单位欠缴离职职工裴月在职期间(2017年3月至2024年8月)住房公积金的行为,违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你单位在《行政处理告知书》送达生效后未在期限内行使陈述、申辩、听证权利,现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理如下:责令你单位为裴月补缴2017年3月至2024年8月期间欠缴裴月的单位部分住房公积金7914元。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请你单位将上述欠缴的单位部分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以下账户:
账 号:45001659861050500614
户 名: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钦州新兴街支行
如对本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钦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行政处理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理决定书的,本中心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裴月住房公积金补缴明细表
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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