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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理决定书
钦市金决字〔2025〕第003号
当事人:钦州钦廉恒大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地址:钦州市子材东大街88号钦州恒大绿洲会所
法定代表人:龚俊 职务:负责人
你公司欠缴离职职工陈美玲在职期间(2022年10月至2023年7月)住房公积金的行为,违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你公司在《行政处理告知书》送达生效后未在期限内行使陈述、申辩、听证权利,现决定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理如下:责令你公司为陈美玲补缴2022年10月至2023年7月期间欠缴住房公积金2857元(其中欠缴的单位承担部分1547元、已代扣未缴的个人承担部分1310元)。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请你公司将上述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至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专户。
如对本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钦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行政处理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理决定书的,本中心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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