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
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
二、设定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三、审批条件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 51267-2017)、《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暂行办法》(桂政发〔2003〕30号)、《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桂建金管〔2011〕26号)、《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钦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钦政发〔2008〕40号)、《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钦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额度核定标准的通知》(钦市金管委字〔2013〕3号)、《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钦州市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钦市金管委字〔2013〕4号)、《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和规范住房公积金政策提升服务效能的通知》(钦市金管委规〔2020〕1号)、《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钦州市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应急防控方案〉的通知》(钦市金管委规〔2021〕1号)、《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钦市金管委字〔2022〕1号)、《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钦市金管委字[2023]2号)等规定,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贷款对象
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及以上,为解决住房困难或改善居住环境而发生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缴存人(含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已提前退休但按规定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二)贷款条件
1.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及以上;
2.提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含公有住房、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房等)的有关证明材料;
3.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誉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具有相当于所购自住房价款的政策规定的首期付款,或者具有所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工程款的20%以上的自有资金,具体依据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次数及所购建住房的类型确定;
5.具有委托人和受托人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物;
6.同意在受委托银行设立还款账户。
(三)贷款期限与利率
1.贷款期限
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长期限为30年,借款人最终还款年龄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男性不能超过65岁,女性不能超过60岁。
2.贷款利率
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的利率执行。
贷款期限内如遇国家调整利率,则贷款利率作相应的调整;已发放的贷款当年内不作调整,调整时间为次年的1月1日。
(四)贷款额度
贷款的最高额度不得超过45万元。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双方均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最高额度为45万元;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最高额度为35万元;最终贷款额度以审核结果为准。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1.借款申请人家庭已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尚未还清的。
2.缴存人家庭在当地名下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或全国范围内有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含共同借款人、共有产权人作为住房公积金贷款参与人)的。
3.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已被封存或停缴的。
4.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共同借款人(共有产权人)信用状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⑴近一年内连续逾期2期(含)或累计逾期4期(含)的;
⑵近二年内连续逾期3期(含)或累计逾期6期(含)的;
⑶连续逾期4期(含)或累计逾期12期(含)的。
5.不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用途的。
四、贷款所需材料
重点提示:
※广西区内婚姻登记由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自治区数据共享交换平台获取,广西区外婚姻登记需要提供婚姻状况材料。
※个人信用报告经借款申请人授权后由公积金管理中心自行查询、打印。
(一)购买一手住房的,提供以下材料
⒈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申请表(原件1份);
⒉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面谈记录(原件1份);
⒊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连带责任担保书(原件2份);
⒋有处分权人(含财产共有人)同意抵押声明(原件1份);
⒌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2份,原件核对后退回);
⒍结婚证、离婚证/法院裁定文书(原件、复印件2份,原件核对后退回);
⒎个人婚姻状况声明(原件、复印件各一份)(未婚、丧偶或离异的,须签署声明);
8.首付款票据及银行进账单(原件、复印件2份,原件核对后退回);
9.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证明(原件、复印件2份,原件核对后退回);
⒑房改部门核发的准购证(原件、复印件2份,属于集资房、危改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等的提供此资料,原件核对后退回)
11.银行借记卡(原件、复印件1份,借记卡须是一类卡,原件核对后退回);
12.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2份);
13.不动产登记查询结果证明(原件2份)。
(二)购买二手住房的,提供以下材料
⒈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申请表(原件1份);
⒉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面谈记录(原件1份);
⒊有处分权人(含财产共有人)同意抵押声明(原件1份);
⒋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2份,原件核对后退回);
⒌结婚证、离婚证/法院裁定文书(原件、复印件2份,原件核对后退回);
⒍个人婚姻状况声明(原件、复印件各1份)(未婚、丧偶或离异的,须签署声明);
7.房产交易完税证明(增值税、契税)(原件、复印件2份,原件核对后退回);
8.房屋转让合同(原件2份);
9.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复印件2份,原件核对后退回);
10.银行借记卡(原件、复印件1份,借记卡须是一类卡,原件核对后退回);
11.个人二手住房贷款资金划转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12.不动产登记查询结果证明(原件2份)。
(三)自建房(在建工程),提供以下材料
⒈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申请表(原件1份);
⒉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面谈记录(原件1份);
⒊有处分权人(含财产共有人)同意抵押声明(原件1份);
⒋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2份,原件核对后退回);
5.结婚证、离婚证/法院裁定文书(原件、复印件2份,原件核对后退回);
6.个人婚姻状况声明(原件、复印件各1份)(未婚、丧偶或离异的,须签署声明);
7.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复印件2份,原件核对后退回);
8.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复印件2份,原件核对后退回);
9.国有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复印件2份,原件核对后退回);
10.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复印件2份,原件核对后退回);
11.银行借记卡(原件、复印件1份,借记卡须是一类卡,原件核对后退回);
12.房屋评估报告(原件2份);
13.不动产登记查询结果证明(原件2份)。
(四)提前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
1.全程网办
登录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微信公众号或手机APP,根据提示操作即可。
2.柜台办理
⑴居民身份证 (原件、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后退回);
⑵结(离)婚证(原件、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后退回);
⑶主借款人还款银行卡(原件、复印件1份,借记卡须是一类卡,原件核对后退回)
五、办理程序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审批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4个工作日)
六、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自受理贷款申请~核发《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发放通知书》阶段)
承诺办结时限:4个工作日(自受理贷款申请~核发《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发放通知书》阶段)
七.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八.咨询、投诉电话及办理地址
咨询电话:0777-3685922、6211812(灵山)、8316713(浦北)
投诉电话:0777-2558800
办理地址:钦州市兴桂北路58号钦江丽景小区7号楼二楼
灵山县体育馆足球场旁新澳丽园二楼
浦北县东滨路东方丽园8号楼一楼
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址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