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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区内婚姻登记由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自治区数据共享交换平台获取,广西区外婚姻登记需要提供婚姻状况材料。
※钦州市高层次人才如在钦州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无需提供单位工作证明,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业务系统自行查询缴存记录为佐证。
(一)一手商品住房(下述材料的2-5项在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信贷业务窗口办理预签借款合同时填写,其他材料须借款人自行准备完整提交。)
1.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申请表(原件1份);
2.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面谈记录(原件1份);
3.有处分权人(含财产共有人)同意抵押声明(原件1份);
4.个人婚姻状况声明(原件、复印件各一份)(未婚、丧偶或离异的,须签署声明);
5.《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个人信息表》(原件2份);
6.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原件核对后退回);
7.结婚证、离婚证/法院裁定文书(复印件2份,原件核对后退回);
8.房改部门核发的准购证(复印件2份,属于集资房、危改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等的提供此资料,原件核对后退回)
9.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2份,原件核对后退回);
10.原商贷的借款合同(复印件2份,原件核对后退回);
11.原商贷购买自住房属一手住房的提供经住建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复印件2份,原件核对后退回);
12.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证明(复印件2份,原件核对后退回);
13.原商贷近3个月还款对账单(对账单须含贷款本息余额,并加盖发放银行业务公章);
14.原商贷发放银行提前结清贷款的书面同意书或原商贷发放银行核定待结清名册。
15.银行借记卡(复印件1份,借记卡须是一类卡,原件核对后退回);
16.不动产登记查询结果证明(原件2份);
17.佐证是多孩的出生证明材料(复印件2份,原件核对后退回);
18.钦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有关文书及所在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认定文书复印件2份,原件核对后退回、工作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二)二手住房(下述材料的2-5项在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信贷业务窗口办理预签借款合同时填写,其他材料须借款人自行准备完整提交。)
1.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申请表(原件1份);
2.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面谈记录(原件1份);
3.个人婚姻状况声明(原件、复印件各一份)(未婚、丧偶或离异的,须签署声明);
4.有处分权人(含财产共有人)同意抵押声明(原件1份);
5.《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个人信息表》(原件2份);
6.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原件核对后退回);
7.结婚证、离婚证/法院裁定文书(复印件2份,原件核对后退回);
8.房屋转让合同(原件2份);
9.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2份,原件核对后退回);
10.原商贷的借款合同(复印件2份,原件核对后退回);
11.购房增值税发票、契税凭证(复印件各2份,原件核对后退回)和房龄原始查档证明(原件2份,须载明房屋楼栋竣工和建成时间及是否为再次交易房产);
12.原商贷近3个月还款对账单(对账单须含贷款本息余额,并加盖发放银行业务公章);
13.原商贷发放银行提前结清贷款的书面同意书或原商贷发放银行核定待结清名册。
14.银行借记卡(复印件1份,借记卡须是一类卡,原件核对后退回);
15.不动产登记查询结果证明(原件2份);
16.佐证是多孩的出生证明材料(复印件2份,原件核对后退回);
17.钦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有关文书及所在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认定文书复印件2份,原件核对后退回、工作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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