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的职工,与其缴存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后,暂无新单位且未符合销户提取条件的,缴存单位经办人在办理封存手续时,应同时填写《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审批表》,将其本人住房公积金个人明细账户转移到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业务管理系统“封存库转移”(以下简称“钦州市公积金中心归集业务系统封存库”)中,集中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与其缴存职工终止劳动、人事关系后,原则上不办理此项转移业务,如情况特殊的也可办理转移。
2.应办理“封存库转移”业务的缴存对象
转入“钦州市公积金中心归集业务系统封存库”的条件: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后,暂无新单位且不符合销户提取条件或不符合转移到其他缴存单位的缴存职工。
3.办理程序:
⑴单位经办人填报《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补缴清册》办理封存时,同时填报《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审批表》,须职工本人签字,且告知职工将其本人住房公积金个人明细账户转移到“钦州市公积金中心归集业务系统封存库”;
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部)业务经办人核对《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补缴清册》填报信息与归集系统中记载的信息是否相符,如有不相符的,退回缴存单位,要求核对正确再重新填报;相符的,办理职工个人明细账户封存手续后,再将职工个人明细账户转移到“钦州市公积金中心归集业务系统封存库”,完成转移业务后打印转移凭证(一式两份,缴存单位、缴存职工各存一份。)
4.办理职工个人明细账户转入“钦州市公积金中心归集业务系统封存库”应提交的材料
⑴《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补缴清册》(已封存的不须再填报此表);
⑵《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审批表》(在“转入单位名称”处填写“钦州市公积金中心归集业务系统封存库”);
⑶缴存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5.缴存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封存期间,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按政策规定计息。
6.当符合提取或转移条件时,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或转移。
办理提取的,按提取相关规定提交材料。办理转移的,职工本人持身份证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部)办理即可;如由单位经人办理转移的,须提交转移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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