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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修订《钦州市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0-10-14 15:16     来源:钦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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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钦市金管委规〔20202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住房公积金自愿缴存人:

  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现将修订后的《钦州市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01014

钦州市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广西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建发20179号)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通知》(桂建金〔2020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自愿缴存人员的缴存、提取和使用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缴存对象

  第三条 凡年满18周岁、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在本地灵活就业居住的各类人员(含港澳台人员、符合自治区和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引进政策的海外人才),可按照本办法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的在职职工应按照国务院发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不适用本办法。

在职职工指与所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包括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及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

第三章 缴存登记

第五条 符合条件的自愿缴存人员可通过线上、线下方式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表。

   (二)居民身份证。

   (三)个人从业情况声明。

  (四)退役军人、劳动模范、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脱贫攻坚带头人、烈士遗属等有突出贡献群体中的灵活就业人员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 缴存办理

第六条 自愿缴存人员的缴存申请经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钦州市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协议书》,约定缴存金额、缴存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第七条 自愿缴存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及月缴存额的核定:

  (一)缴存基数。由自愿缴存人员根据本人实际情况申报,但不能低于钦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二)缴存比例。自愿缴存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统一为20%

  (三)月缴存额。自愿缴存人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

     第八条 自愿缴存人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按照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当年公布的标准执行。原则上按照住房公积金年度一年调整一次。

     第九条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为自愿缴存人员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自愿缴存人员原已开设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且尚未办理销户的,沿用已有的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

    第十条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采用托收方式从自愿缴存人员协议银行账户,按月足额扣缴住房公积金,并将相应的款项计入自愿缴存人员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

第十一条自愿缴存人员按以下程序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

     ()自愿缴存人员持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材料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缴存申请。

(二)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自愿缴存人员提交的缴存申请,通过的,与自愿缴存人员签订《住房公积金自愿缴存协议书》,并为自愿缴存人员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不通过的,说明理由并退回申请。

(三)自愿缴存人员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的商业银行开设个人银行账户(原已在指定银行开设有银行账户的,可以使用原来账户),按照《住房公积金自愿缴存协议书》约定的缴存方式、扣款日期,每月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二条 自愿缴存人员连续欠缴、停缴住房公积金超过3个月的(不含3个月),账户自动封存。账户启封后,应当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连续缴存时间自账户启封月份重新计算。

    第十三条 自愿缴存人员有下列情形的,应及时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变更手续:

(一)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月缴存额、个人手机号码、银行账户等缴存信息发生变动的。

(二)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自动封存后需要启封继续缴存的。

(三)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封存业务的。

    第十四条 个人自愿缴存和在职职工缴存之间的转换机制:

  (一)自愿缴存人员进入单位就业继续缴存的,应办理账户转移手续,将资金余额转入在职职工个人缴存账户,按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规定执行。

  (二)职工从单位离职后未再进入城镇单位就业的,可申请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离职职工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未再进入单位就业的,须转入自愿缴存管理。

  (四)自愿缴存人员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在本辖区外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按异地转移住房公积金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自愿缴存人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之日起按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五章 缴存积分

    第十六条 建立自愿缴存积分机制。按缴存余额、缴存时间、缴存按时率、社会贡献等缴存贡献因素设置缴存积分,按缴存积分配算可贷额度,鼓励灵活就业人员多缴长存。自愿缴存人员家庭户夫妻双方所获得的积分可累加,积分封顶为10分。自愿缴存人员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发生封存、销户的,积分自动清零:

   (一)缴存余额积分。按万元积分,每满1万元积1分。

   (二)缴存时间积分。按半年积分,每满半年(6个月)积1分。

   (三)缴存按时率积分。按月积分,每按时足额扣缴积0.5分。      

   (四)社会贡献积分。退役军人、劳动模范、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脱贫攻坚带头人、烈士遗属(仅指烈士配偶、父母、子女)等有突出贡献群体的3。除了享受与其他自愿缴存人同等权利之外,可优先审批及发放贷款。

第六章 提取、贷款

    第十七条 自愿缴存人员符合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的使用条件,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余额。

自愿缴存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或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两年(24个月)以上的,可以办理销户提取。但已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尚未结清的,须在贷款本息全部结清后,方能办理销户提取。

    第十八条缴存人员办理销户提取,自销户之日起满一年(12个月)后方能再次申请自愿缴存。

    第十九条自愿缴存人员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半年(6个月),符合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并承诺在贷款期间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第二十条 缴存积分配算可贷额度:

(一)自愿缴存人及其配偶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计算公式为:按单双方缴存家庭户最高贷款额度×(当前缴存积分/10,并按照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核定规则执行。

(二)缴存家庭户中一方属在职职工缴存,另一方属个人自愿缴存的,自愿缴存方已按时、足额缴存达6个月及以上,可按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核定规则执行。

  第二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后,自愿缴存人员应当继续履行缴存义务,且月缴存额不得低于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的月缴存额,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的留存余额不得低于6个月的月缴存额。

  第二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前,自愿缴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还贷期限内,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可按照对应委托银行公布的同期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来执行或提前收回贷款:

  (一)连续满3个月或累计满6个月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缴存义务的。

  (二)虚假转为单位缴存的。

第二十三条 自愿缴存人员提供虚假资料,套取住房公积金、骗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提前收回贷款,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并将个人弄虚作假行为上报本市社会信用体系及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未尽事宜,按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办法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1843日印发的《钦州市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钦市金管委规20181)同时废止。

   附件:1.钦州市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协议书

2.钦州市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表

3.钦州市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从业情况声明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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