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一次性告知单(销户提取)
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一次性告知单(销户提取)
一、项目名称
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
二、设定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
三、审批条件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 51353-2019)、《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桂建金管〔2011〕26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住房公积金业务“一事通办”改革的通知》(桂建金管〔2018〕24号)和《钦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钦市金管委字〔2008〕6号)、《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和规范住房公积金政策提升服务效能的通知》(钦市金管委规【2020】1号)等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离休、退休的;
2.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出境定居的;
4.缴存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缴存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四、申报材料
重点提示:
※缴存职工可通过网上服务渠道(手机公积金APP、微信公众号、个人版网上服务大厅)自助办理离退休、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出境定居的提取业务。
※职工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处于封存状态方可办理销户提取。
※尚未还清钦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结清贷款后方可办理销户提取。
※请职工主动出示银行借记卡,并认真核对《钦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确认表》上的银行账号信息和电话号码。
1.离休、退休:
(1)退休年龄达到(男:60岁 女:55岁)的,需提供:
①身份证(原件验证后退回);
②离、退休文件或退休证(原件验证后退回)。
注:职工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必须处于退休封存状态。
2.完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①劳动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如《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原件验证后退回);
②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原件验证后退回);
③身份证(原件验证后退回)。
3.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前提条件:
※职工未在异地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在本市没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
①身份证(原件验证后退回);
②失业证/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已结束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原件验证后退回)
4.出境定居:
①公安等相关部门签发的移民批准文件、定居国(地区)长期居住证明(原件验证后退回)。
5.职工死亡或宣告死亡:
①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身份证(原件验证后退回);
②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合法继承权证明/遗赠证明/继承关系证明(如法院文书、公证书、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关系证明等)(原件验证后退回);
③已故缴存人的死亡证明/被宣告死亡证明/宣告失踪证明/户口注销证明/遗体火化证明(原件验证后退回)。
五、办理程序
六、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八、咨询、投诉电话及办理地址
咨询热线: 0777-12329
咨询电话:0777-2558958、6212960(灵山)、8316882(浦北)
投诉电话:0777-2558800
办理地址:钦州市金海湾东大街8号钦州市民服务中心二楼住房公积金窗口
钦州市子材东大街盛天华府A区2号楼1-6号商铺
钦州港海富中心楼盘A座一楼
灵山县灵山镇江南路12号政务服务中心华源大厦一楼公积金综合窗口
浦北县城西环路金浦新区越秀大道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公积金综合窗口
九、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