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一次性告知单(非销户提取)
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指南
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一次性告知单(非销户提取)
一、项目名称
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
二、设定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
三、审批条件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 51353-2019)、《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桂建金管〔2011〕26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住房公积金业务“一事通办”改革的通知》(桂建金管〔2018〕24号)和《钦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钦市金管委字〔2008〕6号)、《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和规范住房公积金政策提升服务效能的通知》(钦市金管委规【2020】1号)等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部分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以自住为目的的租赁住房,租金超出家庭收入15%以上的;
4.无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
5.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6.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的;
7.缴存职工发生住房消费,本人住房公积金余额不足的,可以提取配偶、父母、子女(需经所有权人同意)的住房公积金。
注:自住住房是指缴存人或其配偶工作、生活(以工作单位或户籍为准)所在市辖区内居住的,并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以家庭为单位认定,婚前个人名下的住房,婚后视为家庭住房。
重大疾病是指列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共同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的疾病种类。
家庭成员指夫妻及双方父母、受监护的子女。
(二)缴存人可提取的最高额度不应超出以下规定限额:
1.同一套房屋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额,不应大于实际支付所购住房的价款、建修自住住房的实际支出、偿还的自住住房贷款本息之和或租金限额。
2.提取用于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未提取期间偿还的贷款本息之和。
3.租赁住房租金超出家庭工资总收入15%以上,最高提取额不得超过家庭收入的50%。
4.重大疾病个人自负部分。
(三)办理非销户提取的,提取后的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内原则上应保留不低于
鉴于钦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占归集余额比例长期高于70%,对于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在尚未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间,贷款人办理提取时需在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留存6个月的月缴存额。
四、提取所需材料
重点提示:
※不支持职工家庭户第三次(套)购买、建造住房及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取。
※缴存职工可通过网上服务渠道(手机公积金APP、微信公众号、个人版网上服务大厅)自助办理钦州市辖区内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及偿还组合贷款(交行、建行、农行、北部湾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信银行、桂林银行)的提取业务,自助办理无房职工租房(除灵山、浦北缴存职工外)的提取业务。
※请职工主动出示银行借记卡,并认真核对《钦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确认表》上的银行账号信息和电话号码。
※根据广西北部湾同城一体化要求及2016年10月27日签订的《北部湾城市住房公积金业务合作框架协议》,钦州市缴存职工在南宁、北海、防城港、玉林、茂名、阳江、湛江、海口、儋州9市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购房、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理由提取使用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广西区外婚姻登记及广西区内2013年4月之前婚姻登记的需提供婚姻状况证明,2013年4月 (含)之后婚姻登记的不需提供婚姻状况证明。
1.购买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
①购房合同(两年内有效)(原件验证后退回);
②首期预付款收据或购房发票(原件验证后退回);
③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原件验证后退回);
④申请人及配偶的身份证及关系证明(如结婚证、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共有权人的身份证(原件验证后退回)。
注:申请人未婚的、丧偶的面签个人婚姻状况声明。
2.购买二手房:
①不动产权证(两年内有效)(原件验证后退回);
②标明有计税金额的契税完税凭证或增值税发票(原件验证后退回);
③申请人及配偶的身份证及关系证明(如结婚证、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共有权人的身份证(原件验证后退回)。
注:申请人未婚的、丧偶的面签个人婚姻状况声明。
3.购买单位集资建房:
①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出具的购房资格证明或批准文件(含批准人员名单)(原件验证后退回);
②与单位签订的集资建房合同或协议(两年内有效)(原件验证后退回);
③申请人及配偶的身份证及关系证明(如结婚证、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共有权人的身份证(原件验证后退回)。
注:申请人未婚的、丧偶的面签个人婚姻状况声明。
4.购买单位房改房:
①房改部门核定的《按成本价售房、产权比例确定、补交房款综合计算表》(两年内有效)(原件验证后退回);
②申请人及配偶的身份证及关系证明(如结婚证、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共有权人的身份证(原件验证后退回)。
注:申请人未婚的、丧偶的面签个人婚姻状况声明。
①当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出具的购买保障性住房审核资格文件或住房准购证(原件验证后退回);
②保障性住房认购协议书或购房合同;
③有效付款凭证(原件验证后退回);
④申请人及配偶的身份证及关系证明(如结婚证、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共有权人的身份证(原件验证后退回)。
注:申请人未婚的、丧偶的面签个人婚姻状况声明。
6.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①建规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两年以内有效)(原件验证后退回);
②申请人及配偶的身份证及关系证明(如结婚证、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共有权人的身份证(原件验证后退回)。
注:申请人未婚的、丧偶的面签个人婚姻状况声明。
7.大修自住住房:
①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两年以内有效)(原件一份)
②房屋权属证明(原件验证后退回);
③具有相应资质单位出具的大修工程合同(原件一份);
④申请人及配偶的身份证及关系证明(如结婚证、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共有权人的身份证(原件验证后退回)。
注:申请人未婚的、丧偶的面签个人婚姻状况声明。
8.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
(③项。
(
①借款合同(原件验证后退回);
②还款凭证(最近三个月还款凭证,还款凭证要明确还贷本金、利息,如有部分提前还款或结清贷款的,还提供部分提前还款、结清贷款的凭证,加盖银行业务专用章)(原件一份);
③申请人及配偶的身份证及关系证明(如结婚证、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共有权人的身份证(原件验证后退回)。
注:申请人未婚的、丧偶的面签个人婚姻状况声明。
④属配偶以外的共同借款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共有权证明材料(原件验证后退回)。
注:属钦州市辖区外商业贷款的,需提供缴存职工或其配偶其中一方在购买房屋所在地的工作证明或户籍证明或缴存证明。
9.租住廉租房和公共租赁住房:
(
①与当地住房保障部门签订的书面租赁合同(市中心城区的属市房地产管理所)(原件验证后退回);
②当地住房保障部门开具的最近3个月的租赁住房租金发票(市中心城区的属市房地产管理所)(原件验证后退回);
③申请人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离异的,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原件验证后退回)。
注:申请人未婚的、丧偶的面签个人婚姻状况声明。
(
注:在我市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内已有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住房消费记录(购买、建造、大修、翻建自住住房或偿还自住住房贷款),且家庭人均拥有房产面积高于
①与产权单位签订的书面租赁合同(原件验证后退回);
②产权单位(或产权单位所在地税务管理部门)开具的最近3个月的租赁住房租金发票(原件验证后退回);
③申请人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离异的,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原件验证后退回)。
注:申请人未婚的、丧偶的面签个人婚姻状况声明。
10.租住自住住房(非廉租房和非公共租赁住房):
①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原件验证后退回);
②租赁税据(一年内有效)(原件验证后退回);
③申请人、共同居住人(含配偶)身份证及关系证明(如结婚证、离异的,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原件验证后退回)。
注:申请人未婚的、丧偶的面签个人婚姻状况声明。
11.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
①申请人与患者关系证明(属父母、子女关系的,提供同本户口本或出生证或独生子女证;不属同本户口本的,到公证机关出具公证证明)(原件验证后退回);
②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书、缴费通知书(医疗结算发票)或自负部分的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凭证(原件验证后退回);
③申请人身份证(已婚的,夫妻双方身份证及关系证明;离异的,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原件验证后退回)。
注:申请人未婚的、丧偶的面签个人婚姻状况声明。
12.无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注:本人或配偶在本市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并且在本市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内从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本市内的自住住房和偿还本市内的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等提取记录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申请人身份证(已婚的,夫妻双方身份证及关系证明、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原件验证后退回);
注:申请人未婚的、丧偶的面签个人婚姻状况声明。
13.缴存职工发生住房消费,本人住房公积金余额不足的,可以提取配偶、父母、子女(以下简称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
提取前提:
①职工在钦州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在钦州、南宁、北海、防城港、玉林、茂名、阳江、湛江、海口、儋州10市发生的住房消费行为;
②发生的住房消费行为符合当前的提取规则,住房消费行为特指购买、建造自住住房;
③职工及其直系亲属应同一时间集中办理;
④所有提取人(职工及其直系亲属)的提取金额之和不得超出当次住房消费总额。
资料要求:
① 申请人(职工及其直系亲属)身份证及婚姻关系证明(属未婚、丧偶的面签个人婚姻状况声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的,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原件验证后退回);
②直系亲属的,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属父母、子女关系的,提供同本户口本或出生证或独生子女证;不属同本户口本的,到公证机关出具公证证明(原件验证后退回);
③按当前提取规则要求提供当次住房消费的证明材料。
15.加装电梯
①申请人及配偶的身份证及关系证明(如结婚证、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原件验证后退回);
②房屋产权证明(无法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的,可提供购房合同和发票或不动产登记部门的证明代替)(原件验证后退回);
③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已预留电梯井的不用提供)(原件或复印件验证后退回);
④施工安装协议(一年内有效)(原件或复印件验证后退回);
⑤费用筹集分摊协议(原件验证后退回);
注:申请人未婚的、丧偶的面签个人婚姻状况声明。
五、办理程序
六、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八、咨询、投诉电话及办理地址
咨询热线: 0777-12329
咨询电话:0777-2558958、6212960(灵山)、8316882(浦北)
投诉电话:0777-2558800
办理地址:钦州市金海湾东大街8号钦州市民服务中心二楼住房公积金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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