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失信人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钦市金管字〔2018〕38号
各县区管理部、各科室:
现将《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失信人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8月8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报:自治区住建厅住房公积金监管处
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室 2018年8月8日印发
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住房公积金失信人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失信人管理,维护缴存人合法权益,保障住房公积金运行安全,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及相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住房公积金失信人(以下简称失信人),是指违法违规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缴存单位、合作房企和缴存职工。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失信人管理,是对在住房公积金业务范围内发生的失信行为予以记录,依法依规采取公布、后续监督、失信惩戒等措施,促使其纠正违法、失信行为的管理。
第四条 失信人管理遵循公开透明、依法监督、惩戒教育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实施重点惩戒和跟踪管理。
第五条 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辖区(含县、区)范围内失信人的认定、公布、惩戒、监督等工作。具体工作由稽查法规科负责。
第六条 缴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失信行为,列入失信人:
(一)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或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
(二)单位不按时缴存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
第七条 合作房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失信行为,列入失信人:
(一)与市公积金中心签订贷款合作协议后,不履行义务或将相关责任转嫁他人的;
(二)因无正当理由拖延建设周期或出现出资方抽逃资金、银行贷款逾期以及存在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受到群众上访或卷入诉讼案件等原因,被相关职能部门列为失信的。
(三)不及时办理借款人房屋预抵押转正式抵押手续的;
(四)向借款人出具虚假购房资料,造成骗提、骗贷行为发生的;
(五)拒绝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第八条 缴存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列入失信人: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失信行为具体包括:
1.使用假身份证明、假婚姻状况证明、伪造家庭成员证明等 虚假材料;
2.使用虚假的购房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借款合同等材料;
3.使用虚假的不动产权证等房产证明;
4.使用虚假的购房发票、契税发票等票据;
5.使用虚假的工作关系证明、银行还贷明细证明、医院疾病诊断证明、无房证明等证明材料。
(二)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失信行为具体包括:
1.虚构婚姻信息,隐瞒配偶工作单位,使用虚假的婚姻证明材料;
2.虚构房产信息,使用虚假的不动产权证和票据;
3.提供虚假的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4.隐瞒异地住房公积金中心账户及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住房公积金其他失信行为具体包括:
1.住房公积金贷款人或其配偶及其他共同贷款人有以下逾期还款情况之一的:
⑴近一年内连续逾期2期(含)以上的;
⑵近一年内累计逾期4期(含)以上的;
⑶近两年内连续逾期3期(含)以上的;
⑷近两年累计逾期8期(含)以上的;
⑸连续逾期4期(含)以上的;
⑹累计逾期12期(含)以上的;
⑺近一年信用卡透支连续逾期3期以上的。
2.相关部门认定的失信行为。
第九条 失信人认定程序:
(一)信息采集。市公积金中心各县区管理部、各科室按各自的职责,通过日常业务、监督检查、部门移送、投诉举报等途径,收集、核查相关信息。
(二)信息告知。市公积金中心稽查法规科对拟列入失信人的单位或职工,应事先告知当事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申报审定。市公积金中心各县区管理部、各科室对发现有违反本办法中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所述情形的,经初审后,将《失信人审定表》和相关材料(附件)提交稽查法规科审定。
(四)信息公布。经审定为失信人的,在市公积金中心网站进行公布,并将失信人信息报送至中国人民银行钦州市中心支行征信中心及钦州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失信人公布的信息事项有:单位名称(包括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职工姓名、身份证号;行为发生时间、失信事由、公布期限等。
第十条 列入失信人管理的期限原则上为5年,列入和解除日期均以公布日期为准,国家、自治区、市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在公布期限内,对列入失信人的缴存单位、合作房企和缴存职工采取以下惩戒监管措施:
(一)对缴存单位失信行为,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惩戒:
1.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进行重点稽核和执法检查;
2.向社会及金融机构公开其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
3.情节严重,给市公积金中心造成较坏影响或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经济与法律责任。
(二)对合作房企失信行为,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惩戒:
1.停止受理该房企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及后续开发项目的签约;
2.按合作协议内容,责令房企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3.向市有关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布其失信行为。
(三)对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惩戒:
1.对以虚假材料骗提、骗贷的行为,列入住房公积金失信人,限制其5年内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提取资格;
2. 对以虚假材料骗提、骗贷,并已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或贷款的,责令退回提取金额或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并承担全部经济损失。情节严重或损失无法挽回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 通报失信人所在单位并向社会公开其失信行为,与相关部门建立共享机制,通过部门之间的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对其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第十二条 缴存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公积金中心可以酌情从轻处理:
(一)骗提、骗贷行为已发生但未拨付住房公积金,经约谈认错态度良好,积极配合事件的调查和处理;
(二)主动全额退回骗提、骗贷的住房公积金,经约谈认错态度良好,积极配合事件的调查和处理;
(三)积极主动配合清偿逾期贷款。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自治区、市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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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失信人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