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0014349/2024-358413 | 效力状态: |
发文单位: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成文日期:2024年12月30日 |
标 题: 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2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的通知 | |
发文字号:钦市金管字〔2024〕36号 | 发布日期:2024年12月30日 |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和《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等相关规定,现将202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
(一)202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2024年度(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的月平均工资。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列入工资总额统计项目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范围按照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的标准执行。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为职工上一年在本单位领取的工资收入总额除以领取工资的月数。
(二)2025年1月1日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职工参加工作第二个月当月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2025年1月1日后新调入的职工,以职工调入当月工资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二、缴存比例
缴存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应高于12%且不应低于5%,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应一致。
三、月缴存额
(一)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应包括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缴存部分,分别为职工缴存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二)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缴存部分应分别实行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四、办理方式
(一)已开通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上服务大厅单位版网厅的,登录单位网厅自助办理(http://zfgjj.qinzhou.gov.cn/)。
(二)未开通单位版网厅的,提供《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清册》(一式两份并加盖单位公章,调整人数3人以上的同时提供电子版表格)到柜面办理。
五、相关要求
(一)缴存单位必须完成2024年12月汇缴后方可进行2025年度基数调整(部分缴存单位选择每年7月进行基数调整的,在完成2025年6月汇缴后进行调整)。
(二)2025年1月至办理调整当月期间,缴存单位少缴或多缴的住房公积金,在调整后应予以补缴或退缴。
(三)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一经确定后本年度内不再变更;如确因核定有误造成职工缴存基数错误的,可申请办理更正。
(四)缴存单位调整缴存基数应当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12月30日
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