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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通知》的政策依据
(一)《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739号)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核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工资,应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核定;
(二)《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桂建金管〔2011〕26号):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新参加工作职工为参加工作第二个月当月工资,新调入职工为调入单位发放的当月工资。
(二)《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739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的通知》(桂房改﹝2011﹞50号)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规定:“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应高于12%且不应低于5%,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应一致,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宜一致”。
二、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及月缴存额上限、下限的核定
(一)缴存基数
(一)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2022年(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的月平均工资。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工资,应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核定,具体上下限范围按照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的标准执行;
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上一年度工资总额÷上一年度职工本人领取工资的月数
(二)缴存比例
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应高于12%且不应低于5%,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应一致,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比例应一致。
(三)月缴存额
1.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应包括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缴存部分,分别为职工缴存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缴存部分应分别实行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解读部门: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室
联系电话:0777-3685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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