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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解读如下:
一、政策出台目的
为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消费力度,更好地满足缴存人合理住房需求,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
二、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背景
(一)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适时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桂建金管〔2017〕11号)精神,参考钦州周边城市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贷款额度,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资金情况,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度上限。
(二)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的通知》(桂建金管〔2011〕26号)第4.1.4条规定,调整降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留存缴存额。
(三)2022年6月13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大住房公积金对缴存人租房和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支持力度的通知》(桂建发〔2022〕7号)要求,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可根据当地市场房租水平和合理租住面积,适当提高无自有住房缴存人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结合目前我市房租水平和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实际情况,提高租房提取额度和加大住房公积金对缴存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支持力度。
(四)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财政厅 人民银行南宁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广西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建发〔2017〕9号)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财政厅 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通知》(桂建金〔2020〕8号)精神,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群体,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解决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重要作用,结合当前形势,对《钦州市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第五章第十六条进行修订。
三、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主要内容
(一)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度上限
1.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我市房地产市场近年来持续低迷,开发投资、销售均呈下降趋势。为充分用好住房公积金政策,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发挥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低利率的优势,进一步服务好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2.2022年5月31日,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印发了《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钦市金管委字〔2022〕1号),实施时限至2022年12月31日。为将该通知中阶段性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度上限形成常态化政策,有必要在到期后重新予以明确。
3.近年来我市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占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比例高达80%,提高贷款额度后大多数借款人只需办理纯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即可,可减轻借款人还款压力。
(二)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
1.降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留存缴存额。鉴于目前我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贷款余额占归集余额比例未高于90%,对主借款人在尚未还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期间,原办理提取时需在主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留存6个月的月缴存额,此次调整为留存3个月的月缴存额,可增加主借款人提取额度。
2.提高租房提取额度。2022年5月31日印发的《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中,将缴存人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月租金标准上限分别由未婚(单身)600元/月提高至700元/月,已婚由800元/月提高至1000元/月。此次把提高租房提取额度的内容列入本《通知》,使提高租房提取额度由阶段性政策调整为常态化的政策,加大对缴存人租房消费的支持力度。调整后,将缴存人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月租金标准上限分别由未婚(单身)700元/月提高至800元/月,已婚由1000元/月提高至1100元/月。
3.加大缴存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支持力度。
(1)简化提取申请材料。根据桂建发〔2022〕7号“缴存人凭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规划许可意见)、房屋权属证明(或房屋产权所属单位对房产使用人等有关情况的说明),即可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文件精神,对我市2020年7月印发的《关于钦州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的通知》(钦市金管规〔2020〕2号)中提供资料进行简化提取申请材料,取消安装协议材料,将费用筹集分摊协议改为付款凭证(或交款票据)。
(2)增加提取频次。根据桂建发〔2022〕7号“自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规划许可意见)之日起,在不超出本户提取限定额度情况下,缴存人可在三年内一次或多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文件精神,将提取时限由一年内可提取延长至三年;将提取次数由一年内提取两次增加到三年内提取三次,确保缴存人尽量可用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本户加装电梯的费用。
(3)拓宽申请提取对象。根据桂建发〔2022〕7号“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本户加装电梯既定提取额度的,不足部分可由配偶、子女、父母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补足”的文件精神,将房屋所有人的子女、父母纳入提取人范围,此项政策有利于减轻缴存人加装电梯的经济负担,鼓励缴存人积极改善住房条件。
(三)修订《钦州市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建立自愿缴存积分机制。按缴存余额、缴存时间、缴存按时率、社会贡献等缴存贡献因素设置缴存积分,按缴存积分配算可贷额度,鼓励灵活就业人员多缴长存。自愿缴存人员家庭户夫妻双方所获得的积分可累加,积分封顶为10分。自愿缴存人员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发生封存、销户的,积分自动清零:
1.缴存余额积分。原:按万元积分,每满1万元积1分。修改为:按缴存余额积分,每满5000元积1分。
2.缴存时间积分。按半年积分,每满半年(6个月)积1分。
3.缴存按时率积分。原:按月积分,每按时足额扣缴积0.5分。修改为:每按时足额扣缴积1分。
4.社会贡献积分。原:退役军人、劳动模范、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脱贫攻坚带头人、烈士遗属(仅指烈士配偶、父母、子女)等有突出贡献群体的积3分。除了享受与其他自愿缴存人同等权利之外,可优先审批及发放贷款。修改为:突出贡献群体的积2分。
调整缴存余额、按时率等设置积分,意味着个人自愿缴存人员的贷款“福利”扩大了。社会贡献积分虽然看似下降,但是缴存余额和按时率的调整给这方面积分也奠定了基础积分倍数,更便捷计算积分,个人自愿缴存人员受益力度更大。
解读部门: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室
联系电话:0777-3685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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