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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就《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部分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解读如下:
一、政策出台的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部门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更好地满足缴存人合理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减轻缴存人家庭购买住房的资金压力,促进我市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有必要调整优化部分住房公积金政策。
二、政策制定的依据
(一)《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24〕148号)。
(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财政厅 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通知》(桂建金〔2020〕8号)。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广西推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工作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4〕61号)。
(四)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进一步优化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钦政办〔2025〕1号)。
三、调整优化的主要内容
(一)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度上限
缴存人夫妻双方均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调整为65万元;缴存人单方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调整为55万元。
(二)提高引进人才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
对钦州市高层次人才有效认定期内在钦州市行政区域购建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可上浮20%,符合两项(含两项)以上上浮政策的不能叠加。
申请贷款时,除提供钦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常规材料外,另需提供钦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有关文书及所在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
(三)全面取消购建自住住房和偿还购建住房贷款本息提取的住房套数限制
缴存人家庭(家庭成员包括本人、配偶及双方父母、子女)购建自住住房、偿还购建住房贷款本息的,符合提取条件和提取申请时间规定的,缴存人家庭成员在规定的提取额度内可申请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全面取消购建自住住房和偿还购建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套数限制。
(四)进一步调整优化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政策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灵活就业人员根据本人实际收入申报,上下限参照单位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标准执行;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原来统一的20%调整为10%-20%,灵活就业人员在此比例区间内可自主选择。取消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积分机制,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的核定参照单位缴存职工贷款额度核定办法执行。
(五)明确执行起始时间
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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