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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就《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通知》解读如下:
一、政策出台的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决策部署以及上级监管部门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加大对缴存人住房消费支持力度。同时,目前我市住房公积金存量资金运行稳健,具备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坚实基础,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优化制定出台放宽提取政策,引导资金用于合理住房消费,减轻缴存人家庭购买住房的资金压力,促进我市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
二、政策制定依据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提振消费专项行动方案》。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工作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4〕61 号)。
(三)《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公积金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桂建金管〔2024〕7号)。
(四)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批准发布广西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住房公积金业务标准》的通知(桂建标准科技〔2024〕1号)。
(五)《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监管司关于优化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服务的通知》(桂建金管〔2026〕1号)。
三、优化主要内容
(一)放宽购建自住住房提取时限
将提取时限由现行规定的“两年内” 放宽为 “八年内”,放宽提取申请时限,覆盖更多缴存人购建住房后的资金提取需求,同一套房屋所有符合条件的提取申请人,原则上应同一时间办理,且累计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实际已支付的购房款(不含贷款部分)。放宽后的八年提取时限,可追溯适用于政策调整前已购建的自住住房,只要未超八年期限,均可申请提取。
(二)放宽偿还购建住房贷款本息提取频次和时限
明确提取频次由现行规定的“一年内只能提取一次”放宽为“可按月提取一次或多月累计提取一次”。放宽偿还购建住房贷款本息结清提取时限由现行规定的“自贷款结清之日起一年内”延长至“自贷款结清之日起五年内”。放宽后的五年提取时限,可追溯适用于政策调整前已结清但未提取,只要未超五年期限,均可申请提取。
(三)扩大购房首付款提取范围
将缴存人在钦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新建现售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纳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支持范围。具体办理材料和办理流程等按照2023年11月24日出台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买新建预售商品住房首付款办理规程》执行。
(四)明确执行起始时间
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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