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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8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钦州市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按如下方案进行分配:
一、2017年度业务情况
(一)2017年全市住房公积金业务收入12,918.22万元。其中:
1.住房公积金利息收入1,330.79万元。
2.增值收益利息收入654.94万元。
3.委托贷款利息收入10,929.38万元。
4.国家债券利息收入0万元。
5.其他收入3.11万元。
(二)2017年全市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5,881.69万元。其中:
1.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 5,284.16万元。
2.住房公积金归集手续费支出75万元。
3.委托贷款手续费支出518.98万元。
4.其他支出3.55万元。
(三)2017年全市住房公积金实现增值收益7,036.53万元。
二、增值收益分配规定及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比例
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59号)第二十三条规定,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按下列顺序进行分配:1.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2.上交财政的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3.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
按照《财政部关于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9〕149号)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的比例,可按不低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60%核定,或按不低于年度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1%核定。
根据2017年度全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情况、贷款存量情况及历年贷款风险准备金储量,按不低于年度住房公积金的贷款余额的1%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
三、2017年增值收益分配计划
(一)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3,711.64万元。
按不低于年度住房公积金的贷款余额的1%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2017年贷款余额371,076.38万元×1%=3,710.76万元,实际提取3,711.64万元。
(二)2017年提取管理费用:883.89万元。
按照《钦州市财政局关于批复2018年市直部门预算的通知》(钦市财〔2018〕1号),此为市公积金中心预算控制指标数。
2017年实现增值收益7,036.53万元-贷款风险准备金3,711.64万元-提取管理中心费用883.89万元=2,441万元。
(三)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2,44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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