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钦州市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按如下方案进行分配:
一、2019年度业务情况
(一)2019年全市住房公积金业务收入15,499.82万元。其中:
1.住房公积金利息收入330.77万元。
2.增值收益利息收入279.07万元。
3.委托贷款利息收入14,887.28万元。
4.国家债券利息收入0万元。
5.其他收入2.70万元。
(二)2019年全市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8,031.80万元。其中:
1.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7,168.70万元。
2.住房公积金归集手续费支出75万元。
3.委托贷款手续费支出744.41万元。
4.其他支出43.69万元。
(三)2019年全市住房公积金实现增值收益7,468.02万元。
二、增值收益分配规定及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比例
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59号)第二十三条规定,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按下列顺序进行分配:一是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二是上交财政的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三是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
按照《财政部关于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9〕149号)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的比例,可按不低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60%核定,或按不低于年度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1%核定。
根据2019年度全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情况、贷款存量情况及历年贷款风险准备金储量,按不低于年度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60%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
三、2019年增值收益分配计划
(一)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4,480.84万元。
按不低于年度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60%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2019年增值收益7,468.02万元×60%=4,480.81万元,实际提取4,480.84万元。
(二)2019年提取管理费用1077.48万元。
根据住建部的规定,增值收益分配表须在3月30日前上报,由于受到新冠疫情的影响,2020年的预算控制指标未能在3月30日前正式批复,故在上报的报表中,管理费用按照市公积金管理中心2020年预算控制指标“二上”的数据提取,比市财政局5月13日下发的《钦州市财政局关于批复2020年市直部门预算的通知》(钦市财〔2020〕1号)中批复的预算控制指标少了181元。由于2019年度的账表已结,不宜修改。因此,仍按1077.48万元提取管理费用,差额的181元在2020年的增值收益分配中补足。
2019年实现增值收益7,468.02万元-贷款风险准备金4,480.84万元-提取管理中心费用1077.48万元=1,909.70万元。
(三)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1,909.7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