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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市科学技术局等34个部门(单位)责任清单目录
(涉及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部分)
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任清单
部门主要职责登记表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定钦州市住房公积金具体管理办法 | 严格执行《会计法》、《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对履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核中心各项业务操作规程是否符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条例 。 | |
负责中心内部审计工作,稽核住房公积金业务各项政策法规、业务流程、权限执行情况、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审批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及合规性。 | ||
对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贷款、会计核算、费用使用及相关经济活动等业务工作的稽核。 | ||
负责对年度目标管理任务执行情况进行稽核。 | ||
负责审核中心的各类法律文书、处理单位对外法律事务及审核把关各类合同、协议。 | ||
督促单位履行公积金义务 | ||
对逾期贷款和拖欠贷款利息依法起诉,配合法院做好与住房公积金有关的执行工作。 | ||
负责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编制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年度预决算,并组织执行;编制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拟定钦州市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报财政部门审核后执行 | 编报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年度预决算草案,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 |
负责调查研究并提出住房公积金放贷比例的建议及住房公积金年度运筹计划。 | ||
负责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的保值与归还 | 负责住房公积金归集的运行与管理。 | |
负责公积金归集现状的调研分析,扩大归集覆盖面,提高实缴率。 | ||
负责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的归集汇缴、回拨支取。 | ||
负责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的统一核算,指导、监督分支机构的内部核算 | 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统一核算。 | |
负责指导和协调各管理部财务工作,指导、监督分支机构的内部核算。 | ||
建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所属机构的业务监督信息系统,向上级报送住房公积金财务报告,并定期将信息向社会公布 | 负责收集、汇总、编制公积金财务报表并进行综合分析后报送报告。 | |
负责财务、归集、信贷三方对账,确保数据平衡,账账相符,统一对外报送数据的口径。 | ||
依据有关规定,代管公有住房的出售收入等其他住房资金,保证专款专用 | 代管公有住房的出售收入、住房补贴、集资建房款、住房维修资金等其他住房资金。 | |
审核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申请,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 负责公积金开户、提高或降低缴交比例、缓缴、补缴、变更、撤销登记等工作的审核。 | |
负责办理困难企业住房公积金缓缴、补缴、降低缴存比例等审批工作。 | ||
负责应缴单位公积金催缴及挪用公积金单位的追缴工作。 | ||
建立住房公积金个人明细账,向个人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及提供信息查询 | 负责公积金个人明细账分配、核算、计息、对账及查询工作。 | |
审批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的发放;向财政部门及上级监督部门提出住房公积金呆账核销申请,办理呆账核销 | 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使用、管理工作。 | |
负责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推介、审查、审批及贷中、贷后管理。 | ||
负责对受委托银行承办公积金贷款业务的衔接、监督、指导工作。 | ||
负责对形成风险的相关资产处置。 | ||
委托商业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 | 负责与受委托银行定期对账。 | |
负责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的办理抵押登记、发放和回收工作。 | ||
负责逾期贷款资金的清理和追收工作。 | ||
承办市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检查督促当年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工作会议纪要的执行情况。 |
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无 |
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服务事项 | 主要内容 | 承办机构 | 负责人及联系电话 |
中心日常事务及对外联络 | 群众来信来访、信息网络管理维护等 | 办公室 | 檀志 3685836 |
全市住房公积金的统一核算 | 编报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年度预决算草案,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与受委托银行定期对账,代管公有住房的出售收入、住房补贴、集资建房款、住房维修资金等其他住房资金等 | 财务科 | 黄琦珊 3685900 |
住房公积金归集的运行与管理 | 负责公积金开户、提高或降低缴交比例、缓缴、补缴、变更、撤销登记等工作的审核,公积金个人明细账分配、核算、计息、对账及查询工作等 | 归集管理科 | 陈美春 2856713 |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使用与管理 |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推介、审查、审批及贷中、贷后管理,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的办理抵押登记、发放和回收等 | 信贷管理科 | 陈少丽 2856712 |
法规宣传与行政执法 | 对履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中心内部审计等 | 稽查法规科 | 劳国雄 3685830 |
住房公积金各项业务 | 灵山县辖区住房公积金各项业务 | 灵山县管理部 | 刁基山 6886823 |
住房公积金各项业务 | 浦北县辖区住房公积金各项业务 | 浦北县管理部 | 林郁 8316782 |
住房公积金各项业务 | 钦南钦北区辖区住房公积金各项业务 | 钦南钦北区管理部 | 凌永平 2856700 |
住房公积金各项业务 | 钦州港区辖区住房公积金各项业务 | 钦州港区管理部 | 黎强 2856801 |
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事中事后监督制度
(共4项)
第一项:对住房公积金归集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市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单位是否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二)单位是否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三)单位是否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
三、监督检查方式
执法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执法检查:通过受理职工投诉、举报,对相关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原则上每年一到两次,抽查不少于5%的单位。
(二)日常检查:根据每月归集业务情况,对相关单位缴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落实欠缴、少缴单位电话和短信催缴工作。
(三)专项检查:根据上级部署对本市相关单位缴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确定监督检查方式,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告知来意和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及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三)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住房公积金归集政策情况实施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对相关人员制作询问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四)监督检查人员根据需要,向有关部门获取相关调查资料。
(五)对监督检查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确认有未按规定建立或缴存住房公积金等违法行为的,制发《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建议书》、《缴存住房公积金建议书》;不存在违法行为的,结束监督检查程序。
(二)对逾期不纠正违法行为,存在少缴、不缴住房公积金的被检查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涉及行政处罚的案件,制发《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按规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单位不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缴存登记,或者不按规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启封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单位不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缴存登记,或者不按规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启封手续的,和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经责令限期整改后,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或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维持中心原行政决定,但单位仍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项:对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申请人是否采取欺骗手段提取本人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三、监督检查方式
执法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执法检查:通过受理投诉、举报,对相关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原则上每年一到两次。
(二)日常检查:结合提取业务分类进行监督检查,重点开展租赁提取、异地购房提取的检查。
(三)专项检查:根据上级部署对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确定监督检查方式,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告知来意和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及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三)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住房公积金提取情况实施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对相关人员制作询问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四)监督检查人员根据需要,向有关部门获取相关调查资料。
(五)对监督检查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确认有违法行为的案件,制发《责令限期纠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不存在违法行为的,结束监督检查程序。
(二)对逾期不纠正违法行为应处以行政处罚的案件,制发《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按规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职工采用欺骗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储存余额的,追回提取款项本息,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对骗取人处以提取金额5%至10%的罚款;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职工骗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储存余额的,追回被骗取的款项本息,并对骗取人处以骗取金额一倍的罚款;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项:对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借款申请人是否采取欺骗手段获取贷款。
三、监督检查方式
执法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执法检查:通过受理投诉、举报,对相关单位或个人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原则上每年一到两次。
(二)日常检查:对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开展对连续缴存时间短、首付款真实性等情况贷款申请人的检查。
(三)专项检查:根据上级部署对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确定监督检查方式,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告知来意和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及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三)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贷款支持住房消费情况的真实性实施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对相关人员制作询问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四)监督检查人员根据需要,向有关部门获取相关调查资料。
(五)对监督检查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确认有违法行为的案件,制发《责令限期纠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不存在违法行为的,结束监督检查程序。
(二)对逾期不纠正违法行为应处以行政处罚的案件,制发《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按规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职工采用欺骗手段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追回被骗取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对骗取人处以被骗取贷款金额5%至10%的罚款;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项:对相关共性权力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行为主体。
二、监督检查内容
相关行政权力是否履行法定义务及是否存在违法情形。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重点抽查;
(二)举报核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履行提醒注意义务,向社会公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共性权力事项所禁止和限制事项。
(二)对相关共性权力的内容以及履行情况,每季度一次按照地区进行重点抽查,抽查结果反馈被查人并上网公示。
(三)按投诉举报线索进行检查。在互联网等媒体上公布监督举报投诉电话、传真、邮箱、邮寄地址,对投诉举报实行首办负责制,按时受理并按照责任分工进行核查。核查情况及处理结果按时反馈举报者,并为举报者保密。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事前准备。通过对网上企业登记资料、备案材料等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相关共性权力类别、数量及区域情况,确定监督检查的重点对象、内容及监督检查责任主体、责任人等。下发检查通知,培训检查人员,制定检查计划,明确检查纪律和责任分工等。
(二)实施检查。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投诉举报受理等方式,根据相关共性权力,依法开展检查。检查中做好记录,检查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反馈被检查者。有关检查材料要有检查者、被检查者或者委托人签字后归档。
(三)结果处置。按照检查结果,对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分级管理的职责分工及时依法处理。处理情况按照规定予以公示。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行为主体有违法情形的,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被检查人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的监督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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