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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权力清单

2022-05-20 16:04     来源: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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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政发[2016]7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权力清单

 

市级保留类行政权力事项(1)

部门: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序号

权力分类

项目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承办机构

备注

1

其他行政权力

住房公积金审批

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

【行政法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324日国务院令第350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十一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公民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管理科

 

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

【行政法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324日国务院令第350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公民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贷管理科

 

2

行政处罚

对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处罚

【行政法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324日国务院令第350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管理科、稽查法规科

暂不执行

3

行政确认

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行政法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324日国务院令第350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十三条第二款:“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缴存职工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管理科、稽查法规科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共性类行政权力事项

部门: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单位)

序号

权力分类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承办机构

备注

1

行政处罚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违法行为主体

市级有关部门

 

2

行政处罚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主体

市级有关部门

 

3

行政处罚

对倒卖、转让、出租、出借、涂改行政许可证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 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

违法行为主体

市级有关部门

 

4

行政处罚

对超越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 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

违法行为主体

市级有关部门

 

5

行政处罚

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 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违法行为主体

市级有关部门

 

6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主体

市级有关部门

 

7

行政处罚

加处罚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违法行为主体

市级有关部门

 

8

行政检查

抽样取证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违法行为主体

市级有关部门

 

9

行政奖励

对社会发展、公共利益、推动廉政建设有突出贡献的信访奖励

【行政法规】《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第八条 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由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单位给予奖励。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信访条例》第三十条 信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有关国家机关、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一)提出的意见、建议,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国家机关工作有重大作用的;(二)揭发、检举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犯罪行为,对克服严重官僚主义、推动廉政建设有显著效果的;(三)举报违法犯罪活动,对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突出贡献,或者为国家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

行为主体

市级有关部门

 

10

其他权力

行政复议

【法律】《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申请人

市级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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