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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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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审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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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其他行政权力 |
基本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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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市级 |
是否本级行使:法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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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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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编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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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办理项编码: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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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法定本级行使 |
服务对象: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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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划分:1.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 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2.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建金〔2015〕150号)五、简化业务审批要件。……缴存职工租住商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除身份证明、本人及配偶无房证明外,不需提供其他证明材料。 3. 《关于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消费力度的通知》(桂建金管〔2014〕15号)二、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 (一)租住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缴存职工,可凭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租住资格证明及租房证明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全额支付租金。(二)缴存职工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可以凭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购房资格证明及购房证明材料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三)无房缴存职工(含配偶)在工作及户籍所在城市以外购房的,可凭所在地住房产权管理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及购房证明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一套住房的购房款和贷款本息。(四)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可在全部付清购房款(不含贷款)或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年内办理。(五)非城镇户口从业人员、合同期限在一年(含)以内的短期用工人员、非广西户籍缴存职工与单位总之劳动关系的,可以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 4. 《关于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消费力度的通知》(桂建金管〔2015〕24号)一、缴存职工购置自有产权住房的,可在全部付清房款(不含贷款)或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年内,一次或分次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支付房款。缴存职工装修自住住房的,可以按一定额度提取住房公积金。 5.《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桂建金管〔2015〕42号)四、缴存职工发生住房消费,本人住房公积金余额不足的,可以提取配偶、父母和子女(需经所有权人同意并出具证明)的住房公积金。 6.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适时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桂建金管(桂建金管〔2017〕11号) 三、……对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率超过85%的,可以暂停装修提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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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内容: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 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要负责审核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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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置审批事项名称: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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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置审批实施主体: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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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容缺受理: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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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缺时限:无 |
容缺补正方式: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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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即办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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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3 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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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说明: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异地购房提取等需核查的,受理3个工作日内办结。提取手续办结后,资金当日到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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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1 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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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说明: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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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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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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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端办理地址: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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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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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http://zwfw.gxzf.gov.cn/gxzwfw/member/login/tologin.do?gotourl=http%3A//zwfw.gxzf.gov.cn/gxzxsb/Apply/tostep1.do?sxbm=12450700G4083099653451017031W0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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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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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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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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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0777-3897611、0777-2558958、0777-6210208(灵山)、0777-8366192(浦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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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咨询方式:钦州市金海湾东大街8号钦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住房公积金综合窗口66-68号、钦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公积金窗口驻建设银行子材东大街支行网点(钦州市子材东大街盛天华府A区2号楼1-6号商铺)、钦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公积金窗口驻中国银行钦州港支行网点(钦州港海富中心楼盘A座1楼);灵山县灵山镇江南路12号政务服务中心华源大厦1楼公积金综合窗口(1-2号);浦北县城西环路金浦新区越秀大道133号浦北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公积金综合窗口(1-2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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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0777-25588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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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监督投诉方式:0777-6428880(灵山)0777-8317777 (浦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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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公示:网上公示 |
年检或年审:不年检或年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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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地址:http://qz.zwfw.gxzf.gov.cn/gxzwfw/bjgslist/gotoBjgs.do?webId=1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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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进度查询途径:网上查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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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询地址:http://qz.zwfw.gxzf.gov.cn/gxzwfw/bscx/show.do?webId=1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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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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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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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桂建金管〔2011〕26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财政厅 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公安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四部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桂建金管【2018】13号)、《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支持职工住房消费的通知》(钦市金管委字〔2014〕2号)、《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实施细则》(钦市金管委字〔2015〕2号)、《关于规范和改进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钦市金管委规〔2018〕3号)等规定。 一、非销户提取 须符合如下条件: 1、购买自住住房提取公积金的(含集资建房、市场运作建房等 ),先自付款后提取,在全部付清房款(不含贷款)或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年之内可申请办理提取手续。 2、①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应在开工2年内申请办理提取手续。 ②提前或按期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含商业性自住住房贷款)的,可以每年或每隔几年提取一次,直至贷款本息全部结清起一年内。 3、①租赁住房的,每年提取一次支付租金,应自发票日期一年内办理提取手续。 ②无房租房提取,未婚职工每月800元,已婚每月1100元。 5、重大疾病是指列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共同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的疾病种类。家庭成员是指夫妻及双方父母、受监护的子女。 ①住院治疗结算发票费用取得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 ②重大疾病个人自付部分 6、提取后的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内原则上应保留不低于100元的缴存余额。当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余额占归集余额比例高于70%时,对于享受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可适当提高其提取后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内的保留余额,但最高不得超过一年缴存额。 二、销户提取:离休、退休提取、出境定居提取、死亡或宣告死亡提取、终止劳动合同提取须符合如下条件可办理销户提取; 1、职工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处于封存状态。 2、职工未在异地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在本市没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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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方式及标准: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表的审查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黑色水性笔并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黑色墨水填写或打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应逐项完整、准确填写文书设定的栏目; 3.应使用A4幅面白纸书写或打印; 4.相关申请材料应由申请人本人签名并按手印。 (二)证明材料的审查标准: 1.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应齐全完整并在有效期内; 2.受理人员应现场核验原件; 3.申请材料相关内容一致。 二、审查方式:信息核查。标准如下: 受理人员通过业务系统核查,查看住房公积金提取历史记录,核查提取行为的真实性、有效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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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效日期:无 |
计划取消日期:无 |
窗口名称:浦北县政务服务中心公积金综合窗口(1-2号);
窗口电话:0777-8366192;
办理地点:浦北县城西环路金浦新区越秀大道133号浦北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公积金综合窗口(1-2号);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交通指引:路线一:从浦北汽车站出发,直行18米后右转,继续直行37米通过红绿灯后右转,沿道路直行20米后到达浦北县政务服务中心; 路线二:从G7212柳北高速出口出发,行驶2.1公里后在第二个红绿灯处左转进入217省道,沿217省道行驶20米后左转到达浦北县政务服务中心。;
地图定位链接:https://j.map.baidu.com/1d/WUAc。
窗口名称:钦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公积金综合窗口66-68号;
窗口电话:0777-3897611、2558958;
办理地点:钦州市金海湾东大街8号钦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住房公积金综合窗口66-68号;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交通指引:1.火车东站至东盟商贸城方向:可乘坐22路公交车到金海湾吉安路口站下车,沿金海湾东大街,向西南步行193米即可到达;2.火车西站至千年古陶城方向:可乘坐3路公交车到金海湾吉安路口站下车,沿金海湾东大街,向西南步行193米即可到达。;
地图定位链接:https://j.map.baidu.com/d7/ZJJ。
窗口名称:灵山县政务服务中心公积金综合窗口(1-2号);
窗口电话:0777-6210208;
办理地点:灵山县灵山镇江南路12号政务服务中心华源大厦1楼公积金综合窗口(1-2号);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交通指引:可乘公交1路或101路到县政务服务中心站下车,沿着江南路往南过红绿灯再走50米左右;
地图定位链接:https://j.map.baidu.com/52/5Trc。
设定依据1
法律法规名称:《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 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和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条款号:第十一条
颁 布机关:国务院
实 施日期:1999-04-03
设定依据属性:行政法规
条款内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设定依据2
法律法规名称:《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 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和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条款号:第二十六条
颁布机关:国务院
实施日期:1999-04-03
设定依据属性:行政法规
条款内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设定依据3
法律法规名称:《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 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和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条款号:第二十四条
颁布机关:国务院
实施日期:1999-04-03
设定依据属性:行政法规
条款内容: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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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进驻政务大厅:是 |
通办范围:全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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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数量限制:否 |
数量限制: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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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说明: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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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证照分离:否 |
是否证照联办: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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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方式: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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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结果类型:其他 |
审批结果名称: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批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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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办:马上办,网上办,一次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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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智能审批:否 |
是否代办、帮办: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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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预约办理:否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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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网上支付: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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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付费方式:政府支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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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密或敏感: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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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网办:是 |
网上办理深度: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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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办地址:http://zwfw.gxzf.gov.cn/gxzwfw/member/login/tologin.do?gotourl=http%3A//zwfw.gxzf.gov.cn/gxzxsb/Apply/tostep1.do?sxbm=12450700G4083099653451017031W0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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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自然人事项主题分类:住房保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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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法人事项主题分类: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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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自然人地方特色主题分类: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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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法人地方特色主题分类: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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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涉及中介事项:否 |
是否有联办机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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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名称:无 |
乡镇街道代码: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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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社区名称:无 |
村居社区代码:无 |
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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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内容 |
来源渠道 |
材料必要性 |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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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类型:原件 原件份数:1 复印件份数:0 |
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说明:政府部门核发 |
必要 |
根据《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第4.2.1条 第8点,建造、翻建住房的,提供有关部门建房翻建批准证明文件(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使用权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住房公积金业务“一事通办”的改革通知》桂建金管[2018]24号,取消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所需要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使用权证等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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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购房资格证明或批准文件 |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类型:原件 原件份数:1 复印件份数:0 |
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说明: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出具 |
必要 |
根据《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第4.2.1条购买一手商品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协议)、付款凭证;购买二手房的,应提供已办结的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凭证和付款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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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不动产权证或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 |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类型:原件 原件份数:1 复印件份数:0 |
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说明:不动产管理部门出具 |
必要 |
根据《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第4.2.1条第7点购买一手商品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协议)、付款凭证;购买二手房的,应提供已办结的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凭证和付款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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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还款凭证 |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类型:原件 原件份数:1 复印件份数:0 |
其他 来源说明:银行出具 |
非必要 |
根据《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第4.2.1条第10点,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借款合同、金融机构出具的还款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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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银行借记卡(公积金联名卡) |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类型:原件 原件份数:1 复印件份数:0 |
其他 来源说明:金融机构出具 |
非必要 |
根据《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第4.3条 中心将资金转至提取人所在单位的银行账户、提取人的银行存折,不得支付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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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公安部门签发的移民批准文件或定居国(地区)长期居住证 |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类型:原件 原件份数:1 复印件份数:0 |
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说明:公安部门核发 |
必要 |
根据《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第4.2.1条第2点,提供离职证明及在国外的长期居住证明。《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住房公积金业务“一事通办”的改革通知》桂建金管[2018]24号,第一点精简办理要件:取消出境提取所需的离职证明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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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户口本或工作证明或缴存证明 |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类型:原件 原件份数:1 复印件份数:0 |
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说明:公安部门出具或工作单位出具 |
必要 |
根据《关于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消费力度的通知》(桂建金管〔2014〕15号)缴存人或其配偶工作、生活(以工作单位或户籍为准)所在辖区内居住的,并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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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已故缴存人的死亡声明或被宣告死亡声明或宣告失踪声明或户口注销或遗体火化 |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类型:原件 原件份数:1 复印件份数:0 |
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说明:民政部门/公安部门/户籍部门出具 |
必要 |
根据《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第4.2.1条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缴存人的死亡证明、被宣告死亡证明或被宣告失踪证明、继承人或遗赠人身份证、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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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合法继承权声明或遗赠声明或继承关系声明 |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类型:原件 原件份数:1 复印件份数:0 |
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说明:公证机关或人民法院 |
必要 |
根据《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第4.2.1条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缴存人的死亡证明、被宣告死亡证明或被宣告失踪证明、继承人或遗赠人身份证、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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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购房合同 |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类型:原件 原件份数:1 复印件份数:0 |
其他 来源说明:售房单位出具 |
必要 |
根据《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第4.2.1条第7点购买一手商品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协议)、付款凭证;购买二手房的,应提供已办结的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凭证和付款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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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租金缴纳凭证 |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类型:原件 原件份数:1 复印件份数:0 |
其他 来源说明:住房保障部门出具 |
非必要 |
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桂建金管【2015】9号)第三点:职工租房提取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一下材料: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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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劳动能力鉴定证明 |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类型:原件 原件份数:1 复印件份数:0 |
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说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 |
必要 |
根据《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第4.2.1条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劳动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单位解除劳动证明或失业证明;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没有建立新的劳动、人事关系的,提供劳动关系解除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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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类型:原件 原件份数:1 复印件份数:0 |
申请人自备 来源说明:原用人单位出具 |
必要 |
根据《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第4.2.1条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劳动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单位解除劳动证明或失业证明;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没有建立新的劳动、人事关系的,提供劳动关系解除书。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公安部关于开展智力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第一点规范改进提取政策:“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账户封存期间,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可提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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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类型:原件 原件份数:1 复印件份数:0 |
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说明:房产管理部门或其指定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 |
必要 |
根据《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第4.2.1条根据《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第4.2.1条第9点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房屋权属证明、工程预算、工程合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住房公积金业务“一事通办”的改革通知》桂建金管[2018]24号,第一点精简办理要件:取消大修自住住房的大修工程预算书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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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居民身份证 |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类型:原件 原件份数:1 复印件份数:0 |
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说明:公安部门核发 |
必要 |
根据《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第4.2.1条缴存人符合规定提取条件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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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房屋租赁合同 |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类型:原件 原件份数:1 复印件份数:0 |
申请人自备 来源说明:各房地产部门出具 |
非必要 |
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桂建金管【2015】9号)第三点:职工租房提取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一下材料: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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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购买保障性住房审核资格文件或住房准购证 |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类型:原件 原件份数:1 复印件份数:0 |
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说明: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出具 |
必要 |
根据《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第4.2.1条第7点购买一手商品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协议)、付款凭证;购买二手房的,应提供已办结的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凭证和付款凭证:购买保障性住房提取,提供房改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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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按成本价售房、产权比例确定、补交房款综合计算表 |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类型:原件 原件份数:1 复印件份数:0 |
其他 来源说明:房改部门核定 |
必要 |
根据《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第4.2.1条购买市场运作房、集资建房、保障性住房的,需提供批准文件、购房合同、付款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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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借款合同 |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类型:原件 原件份数:1 复印件份数:0 |
申请人自备 来源说明:金融机构出具 |
非必要 |
根据《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第4.2.1条第10点,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借款合同、金融机构出具的还款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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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退休证或退休文件 |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类型:原件 原件份数:1 复印件份数:0 |
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说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 |
非必要 |
根据《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第4.2.1条第1点,离休、退休的,提供本人离、退休证明或劳动人事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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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有效付款凭证 |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类型:原件 原件份数:1 复印件份数:0 |
其他 来源说明:税务部门开具 |
必要 |
根据《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第4.2.1条第7点购买一手商品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协议)、付款凭证;购买二手房的,应提供已办结的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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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结婚证或离婚证 |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类型:原件 原件份数:1 复印件份数:0 |
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说明:民政部门核发 |
必要 |
根据《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第4.2.2条按规定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婚姻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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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大修工程合同 |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类型:原件 原件份数:1 复印件份数:0 |
申请人自备 来源说明:在当地的住房城乡建设局备案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单位出具 |
必要 |
根据《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第4.2.1条根据《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第4.2.1条第9点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房屋权属证明、工程预算、工程合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住房公积金业务“一事通办”的改革通知》桂建金管[2018]24号,第一点精简办理要件:取消大修自住住房的大修工程预算书要件。 |
特别程序无
无中介服务
本事项不收费。
问题:提取要多少个工作日到账?
解答:审批通过后会在三个工作日内到账,有短信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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