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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审批

2023-05-22 08:39     来源: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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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审批

事项类型:其他行政权力

基本编码:

行使层级:市级

是否本级行使: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

实施编码:

业务办理项编码:无

权力来源:法定本级行使

服务对象:自然人

权限划分: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 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十条 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前款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条件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应当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2.《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十五、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应按照委托贷款协议的规定,严格审核借款人身份、还款能力和个人信用,以及购建住房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加强对抵押物和保证人担保能力审查。

3.《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

一、合理确定贷款条件。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建金管〔2015〕135号)

5.《关于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消费力度的通知》(桂建金管〔2015〕24号):六、各地要梳理贷款流程,缩短贷款办理时限,提高贷款服务效率,公积金中心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6.《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适时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桂建金管〔2017〕11号):

二、各地要充分结合当地房地产市场形势和住房公积金使用情况,因地制宜、因城施策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房价上涨过快的城市,可适当调整贷款条件、首付比例、贷款额度和利率,实施差别化的住房信贷政策,采取有效措施遏制投资投机性购房贷款需求。商品住房库存消化周期较长的城市,可适当放宽政策,支持住房消费。

三、各地要加强流动性风险防控,统筹使用分支机构资金,稳妥开展融资,适时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对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率超过85%的,可以暂停装修提取;超过90%的,可以适当收紧贷款条件。

行使内容: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 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要负责审核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前置审批事项名称:无

前置审批实施主体:无

是否容缺受理:否

容缺时限:无

容缺补正方式:无

办件类型:承诺件

法定办结时限:15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1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4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4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办理形式: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移动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否

移动端办理地址:无

计算机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是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http://zwfw.gxzf.gov.cn/gxzwfw/member/login/tologin.do?gotourl=http%3A//zwfw.gxzf.gov.cn/gxzxsb/Apply/tostep1.do?sxbm=12450700G4083099653451017031W01

是否收费:否

到办事现场次数:1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贷款申请人、配偶及共有产权人须与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工作人员现场预签借款合同、完成面谈记录、拍合照,及对抵押申请登记材料授权签字(按指模)。

咨询方式:住房公积金热线0777-12329;0777-2558958;0777-3685922;0777-6210208,0777-6211812;0777-8366192;0777-8316713

其他咨询方式:广西钦州市金海湾东大街8号钦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住房公积金66号综合窗口)、钦州市兴桂北路58号钦江丽景小区7号楼二楼贷款业务窗口、灵山县灵山镇江南路12号政务服务中心华源大厦一楼公积金综合窗口(1-2号)、灵山县体育馆足球场旁新澳丽园二楼贷款业务窗口、浦北县城西环路金浦新区越秀大道浦北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公积金综合窗口(1-2号)、浦北县东滨路东方丽园8号楼一楼贷款业务窗口

监督投诉方式:钦州市金海湾东大街8号钦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审批局办公室 0777-2558800

其他监督投诉方式:钦州市兴桂北路58号钦江丽景小区7号楼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三楼办公室 0777-3685836

办理公示:网上公示,现场公示

年检或年审:不年检或年审

公示地址:http://qz.zwfw.gxzf.gov.cn/gxzwfw/bjgslist/gotoBjgs.do?webId=16 广西钦州市金海湾东大街8号钦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住房公积金66号综合窗口);钦州市兴桂北路58号钦江丽景小区7号楼二楼贷款业务窗口;灵山县体育馆足球场旁新澳丽园二楼贷款业务窗口;浦北县东滨路东方丽园8号楼一楼贷款业务窗口;0777-2558958(市政务服务中心公积金窗口)、0777-3685922(市本级贷款业务窗口)、0777-6211812(灵山)、0777-8316713(浦北)

办理进度查询途径:网上查询,电话查询,现场查询

查询地址:查询地址:http://qz.zwfw.gxzf.gov.cn/gxzwfw/bscx/show.do?webId=16&type=1;广西钦州市金海湾东大街8号钦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住房公积金66号综合窗口)0777-2558958;钦州市兴桂北路58号钦江丽景小区7号楼二楼贷款业务窗口0777-3685922;灵山县灵山镇江南路12号政务服务中心华源大厦一楼公积金综合窗口(1-2号)0777-6210208,灵山县体育馆足球场旁新澳丽园二楼贷款业务窗口0777-6211812;浦北县城西环路金浦新区越秀大道浦北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公积金综合窗口(1-2号)0777-8366192,浦北县东滨路东方丽园8号楼一楼贷款业务窗口0777-8316713

行政诉讼: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受理条件:1.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及以上;

2.提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含公有住房、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房等)的有关证明材料;

3.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誉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具有相当于所购自住房价款的政策规定的首期付款,或者具有所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工程款的30%以上的自有资金,具体依据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次数及所购建住房的类型确定。

5.具有委托人和受托人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物;

6.同意在受托银行设立还款账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1.借款申请人家庭已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尚未还清的。

2. 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个人信用报告及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显示缴存职工家庭已有两次及以上住房贷款记录(含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参贷人记录)的。

3.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已被封存或停缴的。

4.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共同借款人(共有产权人)信用状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近一年内连续逾期2期(含)或累计逾期4期(含)的;

近二年内连续逾期3期(含)或累计逾期6期(含)的;

连续逾期4期(含)或累计逾期12期(含)的。

审查方式及标准: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纸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填写并本人签名。审查标准: 一、贷款申请受理与初审1.管理中心应为借款申请人提供《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表》2.贷款委托人应要求借款申请人提供办理所需资料3.贷款初审要点:(1)借款申请人借款资格审核(2)住房消费真实性审核(3)贷款抵押审核(4)证明资料审核(5)与借款申请人面谈(6)借款申请人信用状况4.贷款初审后,贷款初审人应出具初审意见(1)符合贷款条件的,对借款申请人可贷款金额、期限、利率、担保方式、还款方式等提出初步意见,按规定收存证明资料;(2)对借款申请人的贷款条件或提供的证明资料有疑义的,应要求借款申请人补充相关证明资料,进行调查后予以答复。(3)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应说明原因,退回申请。二、贷款复审1.对通过初审后的贷款申请,应进行复审2.贷款复审后,贷款复审人应出具复审意见

计划生效日期:无

计划取消日期:无


  1. 办事窗口

窗口名称:灵山县政务服务中心公积金综合窗口(1-2号);

窗口电话:0777-6210208;

办理地点:灵山县灵山镇江南路12号政务服务中心华源大厦1楼公积金综合窗口(1-2号);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交通指引:可乘公交1路或101路到县政务服务中心站下车,沿着江南路往南过红绿灯再走50米左右;

地图定位链接:https://map.baidu.com/poi/%E7%81%B5%E5%B1%B1%E5%8E%BF%E5%8D%AB%E7%94%9F%E7%9B%91%E7%9D%A3%E6%89%80/@12165486.265,2543596.02,19z?uid=53349ee30a708013220262d7&ugc_type=3&ugc_ver=1&device_ratio=1&compat。


窗口名称:浦北县政务服务中心公积金综合窗口(1-2号);

窗口电话:0777-8366192;

办理地点:浦北县城西环路金浦新区越秀大道浦北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公积金综合窗口(1-2号);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交通指引:路线一:从浦北汽车站出发,直行18米后右转,继续直行37米通过红绿灯后右转,沿道路直行20米后到达浦北县政务服务中心; 路线二:从G7212柳北高速出口出发,行驶2.1公里后在第二个红绿灯处左转进入217省道,沿217省道行驶20米后左转到达浦北县政务服务中心。;

地图定位链接:https://map.baidu.com/@12195215.54,2527801.35,18z。


窗口名称:钦州市政务服务中心66号住房公积金综合窗口;

窗口电话:0777-2558958;

办理地点:钦州市金海湾东大街8号钦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66号住房公积金综合窗口;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交通指引:1.火车东站至东盟商贸城方向:可乘坐22路公交车到金海湾吉安路口站下车,沿金海湾东大街,向西南步行193米即可到达;

2.火车西站至千年古陶城方向:可乘坐3路公交车到金海湾吉安路口站下车,沿金海湾东大街,向西南步行193米即可到达。;

地图定位链接:https://j.map.baidu.com/d7/ZJJ。

  1. 设定依据

设定依据1

法律法规名称:《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262号1999年4月3日公布,国务院令第350号2002年3月24日修改,国务院令第710号2019年3月24日修改

条款号:第二十六条

颁布机关:国务院

实施日期:1999-04-03

设定依据属性:行政法规

条款内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设定依据2

法律法规名称:《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根据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 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和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条款号:第十一条

颁布机关:国务院

实施日期:1999-04-03

设定依据属性:行政法规

条款内容: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设定依据3

法律法规名称:《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根据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 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和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条款号:第二十六条

颁布机关:国务院

实施日期:1999-04-03

设定依据属性:行政法规

条款内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

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1. 扩展信息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是

通办范围:全市

是否有数量限制:否

数量限制:无

数量限制说明:无

是否证照分离:否

是否证照联办:否

改革方式:无


审批结果类型:其他

审批结果名称: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批复通知书

四办:网上办,一次办


是否智能审批:否

是否代办、帮办:否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否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否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否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是

送达付费方式:政府支付

涉密或敏感:否


是否网办:是

网上办理深度: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网办地址:http://zwfw.gxzf.gov.cn/gxzwfw/member/login/tologin.do?gotourl=http%3A//zwfw.gxzf.gov.cn/gxzxsb/Apply/tostep1.do?sxbm=12450700G4083099653451017031W01

面向自然人事项主题分类:住房保障

面向法人事项主题分类:无

面向自然人地方特色主题分类:无

面向法人地方特色主题分类:无

是否涉及中介事项:否

是否有联办机构:否

乡镇街道名称:无

乡镇街道代码:无

村居社区名称:无

村居社区代码:无


  1. 申报材料

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内容

来源渠道

材料必要性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1

首付款票据及银行进账单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类型:原件和复印件

原件份数:1

复印件份数:2

其他

来源说明:开发商及银行核发

必要

《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第5.5.2条: 贷款委托人应要求借款申请人提供下列证明资料: 1、《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表》。(2)身份证、军官证等身份证件 (3)婚姻状况证明 (4)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协议)或其他证明文件。(5)已支付总价款规定比例的首付款凭证或者契税完税凭证。(6)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7)房屋评估报告。(8)有处分权(含共有人)同意抵押声明。(9)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借款人面谈记录。(10)银行借记卡

2

房屋评估报告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类型:原件

原件份数:2

复印件份数:0

其他

来源说明:评估公司核发

必要

《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第5.5.2条: 贷款委托人应要求借款申请人提供下列证明资料: 1、《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表》。(2)身份证、军官证等身份证件 (3)婚姻状况证明 (4)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协议)或其他证明文件。(5)已支付总价款规定比例的首付款凭证或者契税完税凭证。(6)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7)房屋评估报告。(8)有处分权(含共有人)同意抵押声明。(9)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借款人面谈记录。(10)银行借记卡

3

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连带责任担保书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类型:原件

原件份数:2

复印件份数:0

申请人自备

来源说明:申请人自备

必要

《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第5.5.2条: 贷款委托人应要求借款申请人提供下列证明资料: 1、《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表》。(2)身份证、军官证等身份证件 (3)婚姻状况证明 (4)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协议)或其他证明文件。(5)已支付总价款规定比例的首付款凭证或者契税完税凭证。(6)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7)房屋评估报告。(8)有处分权(含共有人)同意抵押声明。(9)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借款人面谈记录。(10)银行借记卡

4

房改部门核发的准购证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类型:原件和复印件

原件份数:1

复印件份数:1

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说明:房改部门核发

必要

《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第5.5.2条: 贷款委托人应要求借款申请人提供下列证明资料: 1、《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表》。(2)身份证、军官证等身份证件 (3)婚姻状况证明 (4)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协议)或其他证明文件。(5)已支付总价款规定比例的首付款凭证或者契税完税凭证。(6)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7)房屋评估报告。(8)有处分权(含共有人)同意抵押声明。(9)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借款人面谈记录。(10)银行借记卡

5

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类型:原件和复印件

原件份数:1

复印件份数:2

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说明:房产管理部门出具

必要

《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第5.5.2条: 贷款委托人应要求借款申请人提供下列证明资料: 1、《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表》。(2)身份证、军官证等身份证件 (3)婚姻状况证明 (4)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协议)或其他证明文件。(5)已支付总价款规定比例的首付款凭证或者契税完税凭证。(6)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7)房屋评估报告。(8)有处分权(含共有人)同意抵押声明。(9)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借款人面谈记录。(10)银行借记卡

6

房产交易完税证明(增值税、契税)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类型:原件和复印件

原件份数:1

复印件份数:2

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说明:税务部门核发

必要

《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第5.5.2条: 贷款委托人应要求借款申请人提供下列证明资料: 1、《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表》。(2)身份证、军官证等身份证件 (3)婚姻状况证明 (4)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协议)或其他证明文件。(5)已支付总价款规定比例的首付款凭证或者契税完税凭证。(6)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7)房屋评估报告。(8)有处分权(含共有人)同意抵押声明。(9)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借款人面谈记录。(10)银行借记卡

7

国有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类型:原件和复印件

原件份数:1

复印件份数:2

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说明:住建部门核发

必要

《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第5.5.2条: 贷款委托人应要求借款申请人提供下列证明资料: 1、《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表》。(2)身份证、军官证等身份证件 (3)婚姻状况证明 (4)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协议)或其他证明文件。(5)已支付总价款规定比例的首付款凭证或者契税完税凭证。(6)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7)房屋评估报告。(8)有处分权(含共有人)同意抵押声明。(9)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借款人面谈记录。(10)银行借记卡

8

不动产权属证书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类型:原件和复印件

原件份数:1

复印件份数:2

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说明:不动产登记局

必要

《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第5.5.2条: 贷款委托人应要求借款申请人提供下列证明资料: 1、《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表》。(2)身份证、军官证等身份证件 (3)婚姻状况证明 (4)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协议)或其他证明文件。(5)已支付总价款规定比例的首付款凭证或者契税完税凭证。(6)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7)房屋评估报告。(8)有处分权(含共有人)同意抵押声明。(9)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借款人面谈记录。(10)银行借记卡

9

房屋转让合同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类型:原件和复印件

原件份数:1

复印件份数:2

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说明:政府交易部门核发

必要

《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第5.5.2条: 贷款委托人应要求借款申请人提供下列证明资料: 1、《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表》。(2)身份证、军官证等身份证件 (3)婚姻状况证明 (4)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协议)或其他证明文件。(5)已支付总价款规定比例的首付款凭证或者契税完税凭证。(6)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7)房屋评估报告。(8)有处分权(含共有人)同意抵押声明。(9)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借款人面谈记录。(10)银行借记卡

10

商品房买卖合同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类型:原件

原件份数:2

复印件份数:0

其他

来源说明:开发商提供

必要

《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第5.5.2条: 贷款委托人应要求借款申请人提供下列证明资料: 1、《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表》。(2)身份证、军官证等身份证件 (3)婚姻状况证明 (4)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协议)或其他证明文件。(5)已支付总价款规定比例的首付款凭证或者契税完税凭证。(6)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7)房屋评估报告。(8)有处分权(含共有人)同意抵押声明。(9)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借款人面谈记录。(10)银行借记卡

11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类型:原件和复印件

原件份数:1

复印件份数:2

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说明:住建部门核发

必要

《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第5.5.2条: 贷款委托人应要求借款申请人提供下列证明资料: 1、《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表》。(2)身份证、军官证等身份证件 (3)婚姻状况证明 (4)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协议)或其他证明文件。(5)已支付总价款规定比例的首付款凭证或者契税完税凭证。(6)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7)房屋评估报告。(8)有处分权(含共有人)同意抵押声明。(9)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借款人面谈记录。(10)银行借记卡

12

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申请表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类型:原件

原件份数:1

复印件份数:0

申请人自备

来源说明:申请人自备

必要

《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第5.5.2条: 贷款委托人应要求借款申请人提供下列证明资料: 1、《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表》。(2)身份证、军官证等身份证件 (3)婚姻状况证明 (4)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协议)或其他证明文件。(5)已支付总价款规定比例的首付款凭证或者契税完税凭证。(6)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7)房屋评估报告。(8)有处分权(含共有人)同意抵押声明。(9)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借款人面谈记录。(10)银行借记卡

13

有处分权人(含财产共有人)同意抵押声明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类型:原件

原件份数:1

复印件份数:0

申请人自备

来源说明:申请人自备

必要

《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第5.5.2条: 贷款委托人应要求借款申请人提供下列证明资料: 1、《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表》。(2)身份证、军官证等身份证件 (3)婚姻状况证明 (4)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协议)或其他证明文件。(5)已支付总价款规定比例的首付款凭证或者契税完税凭证。(6)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7)房屋评估报告。(8)有处分权(含共有人)同意抵押声明。(9)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借款人面谈记录。(10)银行借记卡

14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类型:原件和复印件

原件份数:1

复印件份数:2

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说明:住建部门核发

必要

《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第5.5.2条: 贷款委托人应要求借款申请人提供下列证明资料: 1、《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表》。(2)身份证、军官证等身份证件 (3)婚姻状况证明 (4)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协议)或其他证明文件。(5)已支付总价款规定比例的首付款凭证或者契税完税凭证。(6)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7)房屋评估报告。(8)有处分权(含共有人)同意抵押声明。(9)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借款人面谈记录。(10)银行借记卡

15

个人婚姻状况声明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类型:原件

原件份数:1

复印件份数:0

申请人自备

来源说明:申请人自备

非必要

《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第5.5.2条: 贷款委托人应要求借款申请人提供下列证明资料: 1、《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表》。(2)身份证、军官证等身份证件 (3)婚姻状况证明 (4)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协议)或其他证明文件。(5)已支付总价款规定比例的首付款凭证或者契税完税凭证。(6)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7)房屋评估报告。(8)有处分权(含共有人)同意抵押声明。(9)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借款人面谈记录。(10)银行借记卡

16

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借款人面谈笔录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类型:原件

原件份数:1

复印件份数:0

申请人自备

来源说明:申请人自备

必要

《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第5.5.2条: 贷款委托人应要求借款申请人提供下列证明资料: 1、《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表》。(2)身份证、军官证等身份证件 (3)婚姻状况证明 (4)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协议)或其他证明文件。(5)已支付总价款规定比例的首付款凭证或者契税完税凭证。(6)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7)房屋评估报告。(8)有处分权(含共有人)同意抵押声明。(9)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借款人面谈记录。(10)银行借记卡

17

居民身份证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类型:原件

原件份数:1

复印件份数:0

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说明:公安部门核发

必要

《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第5.5.2条: 贷款委托人应要求借款申请人提供下列证明资料: 1、《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表》。(2)身份证、军官证等身份证件 (3)婚姻状况证明 (4)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协议)或其他证明文件。(5)已支付总价款规定比例的首付款凭证或者契税完税凭证。(6)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7)房屋评估报告。(8)有处分权(含共有人)同意抵押声明。(9)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借款人面谈记录。(10)银行借记卡

18

银行借记卡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类型:原件和复印件

原件份数:1

复印件份数:1

其他

来源说明:银行核发

必要

《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第5.5.2条: 贷款委托人应要求借款申请人提供下列证明资料: 1、《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表》。(2)身份证、军官证等身份证件 (3)婚姻状况证明 (4)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协议)或其他证明文件。(5)已支付总价款规定比例的首付款凭证或者契税完税凭证。(6)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7)房屋评估报告。(8)有处分权(含共有人)同意抵押声明。(9)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借款人面谈记录。(10)银行借记卡

19

结婚证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类型:原件

原件份数:1

复印件份数:0

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说明:民政部门核发

非必要

《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第5.5.2条: 贷款委托人应要求借款申请人提供下列证明资料: 1、《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表》。(2)身份证、军官证等身份证件 (3)婚姻状况证明 (4)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协议)或其他证明文件。(5)已支付总价款规定比例的首付款凭证或者契税完税凭证。(6)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7)房屋评估报告。(8)有处分权(含共有人)同意抵押声明。(9)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借款人面谈记录。(10)银行借记卡

20

离婚证/法院判决书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类型:原件

原件份数:1

复印件份数:0

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说明:民政部门核发/法院核发

非必要

《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第5.5.2条: 贷款委托人应要求借款申请人提供下列证明资料: 1、《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表》。(2)身份证、军官证等身份证件 (3)婚姻状况证明 (4)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协议)或其他证明文件。(5)已支付总价款规定比例的首付款凭证或者契税完税凭证。(6)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7)房屋评估报告。(8)有处分权(含共有人)同意抵押声明。(9)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借款人面谈记录。(10)银行借记卡



特别程序


七、中介服务

无中介服务

八、收费信息

本事项不收费。

九、常见问题解答


1问题:公积金贷款的对象是谁?

解答: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半年及以上,为解决住房困难或改善居住环境而发生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缴存人(含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已提前退休但按规定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2问题:一、二套房是如何认定的,认房还是认贷还只是认公积金贷款?

解答:二套房认定:只认贷,即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个人信用报告及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显示缴存职工家庭已有一次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且已结清或有一次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记录(含结清),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将视为第二套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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