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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3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2014-01-08 10:08     来源: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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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通缉办法(试行)》要求,特向社会公布2013年度本机关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本报告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基本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以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七个部分组成。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报告的电子版可在政府门户网站(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统一平台)或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下载。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系(地址:钦州市兴桂路1号钦江丽景小区7号楼B单元3层;邮编:535099;电话:3685836;传真:2856195;电子邮箱:qzgjjzx@163.com)。

一、2013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基本情况

一是加强了组织领导。为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根据市政府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公积金中心成立了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落实了办事机构并指派专人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具体工作,明确了岗位职责,确保了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是健全完善了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完善了公积金中心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依申请公开制度、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信息公开发布等制度。建立信息公开工作责任制,明确了中心领导、分管领导及各科室的工作责任,形成了自上而下、责任清晰、分头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同时对中心信息公开的内容进行严格审议,对于拿不准的政务公开事项,主动征求保密等有关部门的意见,确保公开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今年以来,全市住房公积金系统没有发生一起泄密案件。

三是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目录和指南,主动公开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市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安排专门人员,对我公积金中心信息公开的内容进行了搜集、整理、登记、确认,根据业务发展和制度修订情况,更新了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务信息公开指南,增加了新的内容,主动公开信息。

四是加强了政府信息公开载体的建设,深化信息公开工作。服务大厅一直是中心办理各项业务的“主阵地”,同时也是中心推行信息公开的“基础阵地”,今年以来,我们继续加强对服务大厅的建设力度,充分发挥其面向广大干部职工推行信息公开的“桥梁”作用。免费发放《住房公积金指南》和各业务宣传单,方便缴存职工办理业务;在中心门户网站设置了电子查询系统,输入个人身份证号,即可查询个人公积金缴存、贷款、余额等情况。

依据自治区、市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公积金中心采取网上抓取、信息报送、网站链接等方式,将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信息及时对外公开发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一是严格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基本要求,精心编制了《钦州市住房公积金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为信息公开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是明确公开内容,主动公开有关信息。及时更新中心门户网站,建设全国住房公积金12329热线,开通了领导信箱,办事窗口位置、审批政策依据、申报材料、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投诉渠道等内容公开,方便办事群众。

三是丰富公开形式。通过公积金门户网站、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统一平台链接等途径公开信息,宣传公积金政策、发布工作信息。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以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2013年,我公积金中心未收到电话申请、当面申请、信函申请等公开政府信息事宜,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网未收到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电子邮件;或公积金中心没有不予公开政府信息。

四、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及收费与减免情况

本年度我公积金中心未收到依申请公开申请事宜,也未发生收取政府信息公开的费用。

五、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起的举报投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

本年度我公积金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未收到举报投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2013年,我们虽然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做了很多努力,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与上级领导的要求还存在一些不足,表现在信息收集整理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信息内容有待进一步完善,更新有待进一步加强,信息公开的广度有待进一步扩大。在下一步工作中,我们将积极采取以下措施进行改进:一是继续加强政务公开工作人员的培训和学习,确保信息发布和网站专栏的建设和更新;二是不断完善政务信息报送制度,确保信息的时效性、完整性和全面性;三是进一步创新公开方法,丰富公开形式,拓宽公开渠道;四是加强对各管理部及各科室的督导力度,扩大信息宣传范围,提高社会影响力;五是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监督、评议制度,努力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七、需要说明的事项

暂无其他需要说明事项。

                    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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