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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14349/2024-136948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成文日期:2024年06月21日
标  题: 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2024年度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
发文字号:钦市金管字〔2024〕17号发布日期:2024年06月21日

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2024年度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

2024-06-21 17:55     来源: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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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灵活就业缴存人

为加强住房公金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住房公积金“控高保低”政策,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金归集业务标准》、《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和《钦州市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24年度20247月1日20256月30日州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月缴存额上下限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一)缴存基数

1.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调整为职工本人2023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工资,应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核定

2.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根据钦州市统计局提供的2023年钦州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92872(即7739.33元/月,据此,2024年度钦州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23218

3.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下限不应低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桂政发〔202324号),钦州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990元,据此,2024年度钦州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下限为1990(如年度内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随之调整)。

4.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由灵活就业人员根据本人实际收入报,上下限参照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标准执行。

(二)缴存比例

1.2024年度钦州市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比例各为12%

2.2024年度钦州市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比例各为5%

3.2024州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20%

4.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应一致,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个人缴存比例应一致。

(三)月缴存额

1.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应包括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个人缴存部分,分别为月缴存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个人缴存部分应分别实行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3.2024年度钦州市住房公积金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各为2786元,合计为5572

4.2024年度钦州市住房公积金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各为100元,合计为200

5.2024年度钦州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限为4644

6.2024年度钦州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限为398元。

、办理方式

(一)已开通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上服务大厅单位版网厅的,登录单位网厅(http://zfgjj.qinzhou.gov.cn/)自助办理

(二)未开通单位版网厅的,提供《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清册》(一式两份并加盖单位公章,同时提供电子版表格)到归集业务柜面办理。

、其他事项

(一)缴存基数年调整一次,一经确定本年度内原则上不再变更,确因核定有误造成职工缴存基数错误,可申请办理更正

(二)单位调整缴存基数,应当告知职工本人并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接受职工监督,确保职工合法权益。

(三)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过程中,如有疑问,可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咨询,联系电话:0777-3891838(市本级、自贸区钦州港片区)、3685882(钦南区、钦北区)、6212960(灵山县)、8316882(浦北县)。

本通知2024年7月1日开始执行。



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6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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