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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依据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的通知》(桂建金管﹝2011﹞26号)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每年应在统计部门公布数据后1个月内按规定的缴存基数和比例计算本城市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额上限下限,按程序向社会公布。《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739号)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核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工资,应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核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符合规定范围,最高不应高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应低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并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每年核定一次。
(二)《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739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的通知》(桂房改﹝2011﹞50号)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规定:“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应高于12%且不应低于5%,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应一致,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宜一致”。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桂政发〔2023〕24号)。
(四)《钦州市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钦市金管委规〔2020〕2号)规定:缴存基数由灵活就业缴存人员根据本人实际收入申报,灵活就业缴存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统一为20%;灵活就业缴存人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
(五)《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739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的通知》(桂建金管〔2011〕26号)明确:住房公积金结算年度为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因此,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及月缴存额上下限调整的年度确定为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
二、主要内容
(一)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个人缴存部分应分别实行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二)根据钦州市统计局提供的2024年钦州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92872元即月平均工资为7739.33元。据此,设定2024年度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7739.33×3=23218元,单位和个人的最高缴存比例各为12%,核定单位和个人月缴存额上限各为23218×12%=2786元,合计为5572元。灵活就业人员缴存比例为20%,核定灵活就业缴存人员月缴存额上限为23218×20%=4644元。
(三)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桂政发〔2023〕24号),2024年钦州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990元。据此,设定2024年度钦州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下限为1990元,单位和个人的最低缴存比例各为5%,核定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各为1990×5%=100元,合计200元。灵活就业人员缴存比例为20%,核定灵活就业缴存人员月缴存额下限为1990×20%=398元。
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6月21日
解读部门: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室
联系电话:0777-3685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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