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0014349/2024-300806 | 效力状态: |
发文单位: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成文日期:2024年11月01日 |
标 题: 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带押过户业务的通知 | |
发文字号:钦市金管委字〔2024〕3号 | 发布日期:2024年11月01日 |
各有关单位,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便利化服务水平,切实解决群众在购买二手住房交易过程中不动产权属转移登记遇到的实际困难,降低交易成本,激发我市房地产市场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根据《自然资源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协同做好不动产“带押过户”便民利企服务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29号)精神,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4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二手住房在未解除原抵押权状态下发生交易行为时而开展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事宜(以下简称带押过户住房公积金贷款)通知如下:
一、二手住房带押过户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理范围
带押过户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缴存人家庭,在我市购买尚有未结清按揭住房贷款(含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组合贷款)的再交易房时,申请住房贷款过程中一并办理抵押房产转移登记、抵押权转移登记及变更登记,并利用住房交易所得款项(含首期付款及受让方办理的住房贷款)结清转让方所转让住房的住房贷款本息余额,而开展的一项同行办理的纯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二手住房带押过户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中的住房是指转让方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产权明晰、无查封,且除转让方购买住房时办理按揭住房贷款外未设立其他抵押、未设立居住权并已办妥正式抵押后发生自愿买、卖交易的住房。因继承(受遗赠)、赠与、夫妻离婚析产、夫妻婚姻存续期内购买房屋增加配偶为共有人办理转移登记等情形下的带押过户不在受理范围。
二手住房转让方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当前存在逾期的,不予受理。
二、申请材料
(一)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申请表(原件1份);
(二)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面谈记录(原件1份);
(三)有处分权人(含财产共有人)同意抵押声明(原件1份);
(四)居民身份证件(复印件2份,原件核对后退回);
(五)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复印件2份,原件核对后退回);
(六)转让方居民身份证件(复印件2份,原件核对后退回);
(七)转让方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复印件2份,原件核对后退回);
注:申请人及不动产权共有人在广西区内登记婚姻的由公积金中心查询,在广西区外登记婚姻的提供婚姻状况证明;申请人属未婚、丧偶或离异的,须签署个人婚姻状况声明。
(八)转让方持有的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2份,原件核对后退回);
(九)房屋转让合同(原件2份);
(十)二手住房带押过户转移登记协议书(原件2份);
(十一)二手住房带押过户贷款发放款项划转授权委托书(原件2份);
(十二)不动产登记查询结果证明(原件2份);
(十三)银行借记卡(一类卡、复印件1份);
(十四)房产交易完税证明(增值税、契税)(复印件2份,原件核对后退回);
(十五)受让方持有的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2份,原件核对后退回)。
注:第(十四)、(十五)项材料在受让方所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前提交。
三、办理流程
(一)借款人(受让方)提交申请材料;
(二)贷款人、转让方、受让方签订二手住房带押过户转移登记协议书;
(三)借款人(受让方)将首期付款转至三方约定账户偿还转让方转让住房贷款本息余额;
(四)转让方、受让方签订二手住房带押过户贷款发放款项划转授权委托书及受让方预签借款/担保合同、相关抵押登记等手续;
(五)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贷款后出具《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批复通知书》;
(六)受委托承办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称“贷款人”)、转让方、受让方共同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转移登记、抵押权转移登记及变更登记”合并办理;
(七)贷款人取得新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权不动产登记证明后与相关材料一起返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并在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系统内完善抵押权证信息;
(八)发放贷款。
四、贷款发放、扣划使用规则
借款人(受让方)申请的二手住房贷款金额不足以结清转让方住房贷款本息余额的,不足部分须在二手住房贷款发放给借款人(受让方)前,由转让方以提前还款的形式进行偿还后,方可发放贷款。贷款发放、扣划使用按以下情形办理:
(一)转让方住房贷款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借款金额发放至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账户后直接划转相应款项用于结清转让方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余额,尚余金额划转至借款人(受让方)、转让方双方指定账户。
组合贷款中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按上述办理。
(二)转让方住房贷款属组合贷款且商业银行的个人住房贷款未结清的。借款人(受让方)、转让方双方须指定将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余额后的款项划转至商业银行指定账户(即所转让住房关联的个人住房贷款所在商业银行规定的银行账户);如结清转让方在商业银行的个人住房贷款本息余额后,尚余金额,由借款人(受让方)、转让方与商业银行协商办理。
(三)转让方住房贷款为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借款金额发放至商业银行指定账户(即所转让住房关联的个人住房贷款所在商业银行规定的银行账户)。
五、其他事项
转让方住房贷款为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借款人(受让方)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商业银行通过带押过户方式办理住房贷款的,交易各方应签订相关协议约定交易所得款项(含首期付款及受让方的住房贷款款项)优先用于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余额。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1.二手住房带押过户转移登记协议书
2.二手住房带押过户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款项划转授权委托书
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4年11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