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就《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带押过户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便利化服务水平,切实解决群众购买二手住房时在不动产抵押和转移登记中遇到的实际困难,提高我市二手住房交易率、便利度和降低交易成本,充分保障抵押不动产依法转让,提升交易登记安全性,有效激发我市房地产市场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而制定的相关措施。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的规定,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自然资源部关于协同做好不动产“带押过户”便民利企服务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29号)精神,参照区内部分城市、钦州市部分商业银行“二手住房带押过户”等已出台的政策措施,结合我市二手住房交易实际制定。
三、主要内容
《通知》有六个方面的内容:
(一)受理范围。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缴存人家庭购买已取得不动产权证明、尚有未结清住房贷款的再交易住房,在申请办理已抵押房产转移登记时,无须提前结清交易住房关联的旧住房贷款、注销抵押登记,可通过办理带押过户住房公积金贷款过程中一并办理抵押房产转移登记、抵押权转移登记及变更登记,用交易住房所得款项(首期付款、住房贷款)偿还旧住房贷款,有效解决资金需求问题。
带押过户住房公积金贷款主要适用于在钦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银行业金融机构存在未结清的按揭住房贷款且当前无逾期的再交易住房,因继承(受遗赠)、赠与、夫妻离婚析产、夫妻婚姻存续期内购买房屋增加配偶为共有人办理转移登记等情形下的带押过户不在受理范围。
(二)申请材料。结合二手住房带押过户的实际,明确所需材料,确保受理带押过户住房公积金贷款及转让住房“转移登记、抵押权转移登记及变更登记”办理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办理流程。二手住房转让方、受让方、抵押权人完成相关手续签订,并在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完成对受让方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后,上述三方需共同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转移登记、抵押权转移登记及变更登记”合并办理,确保新旧抵押权无缝衔接。
(四)贷款发放、扣划使用规则。一是在贷款发放前如受让方所贷款金额不足以结清转让方贷款本息余额的,不足部分须在贷款发放前,由转让方以提前还款形式进行偿还后,方可发放贷款给受让方;二是按转让方转让住房关联住房贷款属纯住房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或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来明确贷款发放规则。
(五)其他事项。为最大限度降低转让方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情况下转让抵押房产的风险,及充分使用抵押权享有优先受偿权来实现债权的权利,明确转让方住房贷款为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的,交易各方需签订相关协议约定交易所得款(含首期付款、受让方的住房贷款款项)优先用于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余额。
(六)明确《通知》执行日期。
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解读部门: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室
联系电话:0777-3685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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