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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14349/2024-300865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成文日期:2024年11月01日
标  题: 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
发文字号:钦市金管委字〔2024〕2号发布日期:2024年11月01日

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

2024-11-01 18:05     来源: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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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支持缴存人购买和租赁保障性住房,更好地满足住房需求,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支持缴存人购买和租赁保障性住房的通知》(建金〔2024〕58号)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对缴存人住房需求支持力度的通知》(桂建金管〔2024〕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4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政策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大对缴存人贷款的支持力度

(一)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15%。

(二)恢复受理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在钦州辖区购置住房(含一手住房、二手住房)的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符合钦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相关政策的,均可按钦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则申请办理。

(三)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上限。缴存人夫妻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调整为55万元;缴存人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调整为45万元。

二、加大对缴存人租房提取的支持力度

(一)支持新市民、青年人在钦州辖区无自有住房且正在租赁住房的未获得户籍、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的缴存人全额提取每月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 

(二)支持新市民、青年人以及租住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缴存人按实际房租支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加大对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的惩戒力度

(一)缴存人提交的骗提骗贷材料被识别、被拦截,未成功取得资金的,限制其3年内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资格。

(二)缴存人实施骗提骗贷行为且已获取资金的,责令其在30天内退回提取金额或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并限制其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资格直至骗提资金或骗贷本息全部退还后5年。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4年11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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