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就《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和依据
(一)出台背景。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决策部署以及全国、全区住房城乡建设会议精神,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支持缴存人购买和租赁保障性住房,更好地满足住房需求。同时,加大对违规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住房公积金市场秩序,确保资金安全,保障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推动住房公积金事业健康发展。
(二)起草依据。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支持缴存人购买和租赁保障性住房的通知》(建金〔2024〕58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对缴存人住房需求支持力度的通知》(桂建金管〔2024〕3号)精神,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和钦州市审计局对钦州市直2021年至2022年住房公积金管理使用情况审计报告(钦审企报〔2024〕6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二、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加大对缴存人贷款的支持力度
1.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保障性住房的,首期付款比例不低于15%。
2.恢复受理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在钦州市辖区购置住房(含一手住房、二手住房)的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符合钦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相关政策的,均可按钦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则申请办理。
3.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上限。缴存人夫妻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调整为55万元;缴存人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调整为45万元。
(二)加大对缴存人租房提取的支持力度
1.支持在钦州辖区无自有住房且正在租赁住房的未获得户籍、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的缴存人全额提取每月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
2.支持新市民、青年人及租住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缴存人按实际房租支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加大对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的惩戒力度
1.缴存人提交的骗提或骗贷材料被识别、被拦截,未成功取得资金的,限制其3年内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资格。
2.缴存人实施骗提、骗贷行为且已获取资金的,责令其在30天内退回提取金额或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并限制其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资格直至骗提资金或骗贷本息全部退还后5年。
(四)明确执行起始时间
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解读部门: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室
联系电话:0777-3685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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