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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14349/2026-46740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成文日期:2026年03月16日
标  题: 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顺位抵押贷款业务的通知
发文字号:钦市金管委字〔2026〕3号发布日期:2026年03月17日

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顺位抵押贷款业务的通知

2026-03-17 17:26     来源: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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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住房保障作用,减轻缴存人个人住房贷款利息负担,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标准》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决定开展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顺位抵押贷款业务(以下简称“商转公顺位抵押贷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方式和适用范围

商转公顺位抵押贷款是指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人在钦州市购买自住住房并办理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贷”)后,具备钦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办理条件时,申请将商贷剩余本金(千元的整数倍)转为公积金贷款。

(一)商转公顺位抵押贷款业务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公积金贷款业务受委托银行承办。

)商转公顺位抵押贷款业务以顺位抵押方式办理。缴存人原商贷发放银行已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完成商转公顺位抵押贷款业务合作协议的,缴存人可申请办理商转公顺位抵押贷款。经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同意,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借款申请人,在不动产登记部门完成办理第二顺位抵押权登记手续后,使用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发放的公积金贷款结清原商贷本金余额。如借款申请人可贷款金额不足以结清原商贷本金余额的,借款申请人需自筹资金偿还差额部分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方可发放款。

(三)商转公顺位抵押贷款业务仅适用于未结清的纯商贷转纯公积金贷款属公积金组合贷款、使用自有资金结清的纯商贷、自建房商贷受理范围

二、办理条件

(一)借款申请人原商贷发放银行已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商转公顺位抵押贷款业务合作协议,且原商贷发放银行同意借款申请人提前结清商贷本息余额

(二)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符合本市现行公积金贷款政策条件

(三)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在市已办理了用于购买自住房的商贷,并取得该自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书且已在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结抵押权登记手续,原商贷发放银行为此自住房的唯一抵押权人,且无其他担保、保全、查封、设定居住权、合同约定租赁权等权利受限的情形

(四)借款申请人为原商贷的借款人(抵押人)及其配偶

(五)申请商转公顺位抵押贷款时,原商贷发放贷款时间满3年,除满足市公积金贷款信用征信审核要求外,原商贷在近24个月(含)还款期间无逾记录(以征信报告为准)

三、贷款额度和期限

(一)商转公顺位抵押贷款额度的核定,除符合本市现行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外,同时须满足以下要求:

1.原商贷用于购买一手商品住房的,可贷款额度不得高于原商贷本金余额,且不得超过购房总价款的80%。

2.原商贷用于购买二手住房的,可贷款额度不得高于原商贷本金余额,且不得超过购房总价款的70%。如购房总价不能真实反映抵押物现值的,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据《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参考同地段市场价格及结合抵押物实际重新认定房屋总价,可贷款额度高于原商贷本金余额,且不得超过重新认定后的房屋总价的70%。

(二)商转公顺位抵押贷款期限的核定,除符合本市现行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外,同时不高于原商贷剩余借款限。

、办理材料

缴存人申请商转公顺位抵押贷款时,除提供本市现行公积金贷款常规材料外,另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不动产权证书;

(二)原商贷的借款合同;

(三)原商贷购买自住房属一手住房的提供经住建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属二手住房的提供购房增值税发票、契税凭证和房龄原始查档证明(须载明房屋楼栋竣工和建成时间及是否为再次交易房产);

(四)原商贷近3个月还款对账单(对账单须含贷款本息余额,并加盖发放银行业务公章);  

(五)原商贷发放银行提前结清贷款的书面同意书或原商贷发放银行核定待结清名册。

、办理流程

、其他规定

(一)为防控好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保障提取和新购买自住房贷款业务的正常运行,商转公顺位抵押贷款的启动、暂停均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关联,结合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个贷率实行动态管理。即住房公积金个贷率连续3个月低于75%时,启动受理商转公顺位抵押贷款业务;住房公积金个贷率达到85%(含)时暂停受理商转公顺位抵押贷款业务,已进入审批环节的继续办理。

(二)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实行公积金贷款发放轮候制时,新购买自住房的贷款优先于商转公顺位抵押贷款发放。

(三)商转公顺位抵押贷款资金仅用于偿还商贷本金余额。

(四)借款人使用商转公顺位抵押贷款偿还原商贷的部分,不能以结清原商贷的理由提取住房公积金属于使用自筹资金偿还商贷部分的可提取。

(五)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完成商转公顺位抵押贷款业务合作协议的商业银行信息、住房公积金个贷率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布。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本市现行公积金贷款管理相关政策规定执行。若遇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6年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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