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收藏
公共资源调用站点
文章分享
现就《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顺位抵押贷款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减轻缴存人个住房贷款利息负担,切实减轻缴存人家庭偿还个人住房贷款压力,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保障作用而制定的相关措施。
二、政策依据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标准》及相关规定,参照区内部分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出台的政策措施,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三、主要内容
《通知》有七个方面内容:
(一)办理方式及适用范围
1.商转公顺位抵押贷款的定义。本市缴存人在钦州市购买自住住房并办理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简称“商贷”)后,符合本市现行公积金贷款办理条件时,可申请将商贷剩余本金转为公积金贷款。
2.商转公顺位抵押贷款用途。贷款本金仅用于偿还原商贷本金余额。借款人可贷款金额不足以结清原商贷本金余额的,需自筹资金偿还差额部分后,市公积金中心方可发放款。
3. 办理方式。一是缴存人申请前,其原商贷银行须先与市公积金中心签订完成合作协议;二是贷款业务由市公积金中心受委托银行承办。三是借款人(抵押人)、抵押权人须在不动产登记部门完成办理第二顺位抵押权登记手续。
4.适用范围。仅用于未结清的纯商贷转纯公积金贷款,属公积金组合贷款、使用自有资金结清的纯商贷、自建房商贷,均不受理范围。
(二)办理条件。一是申请人为原商贷的借款人(抵押人)及其配偶;二是原商贷发放行同意借款申请人提前结清商贷本息余额;三是符合本市现行公积金贷款政策条件;四是抵押房屋产权清晰;五是原商贷发放时间及信用征信记录要求。
(三)贷款额度和期限。一是可贷款额度除了符合本市现行公积金贷款政策要求外,可贷款额度不得高于原商贷本金余额,且同时一手商品住房的不得超过购房总价款的80%、二手住房不得超过重新认定后房屋总价的70%。二是可贷款期限除了符合本市现行公积金贷款政策要求外,同时不得超过原商贷剩余借款期限。
(四)办理材料。结合办理商转公顺位抵押贷款的实际,明确所需材料,确保借款人顺利办理贷款的同时也确保公积金贷款抵押权清晰。
(五)办理流程。一是在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完成贷款审批后,借款人(抵押人)、抵押权人(受委托银行)完成公积金贷款第二顺位抵押权登记;二是借款人(抵押人)结清原商贷后与原商贷抵押权人在规定时间内注销原商抵押权,公积金贷款抵押权升为第一顺位抵押权。
(六)其他规定。一是商转公顺位抵押贷款业务的受理服务与住房公积金个贷率挂钩;二是实行贷款发放轮候制的规则;三是已签订商转公合作协议的商贷银行名单及住房公积金个贷率的公布渠道。
(七)明确《通知》执行日期。
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文件下载: